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的行政处罚的类型就是罚款。当然,这些罚款并不是直接由行政机关获得,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罚缴分离的原则。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缴纳罚款的对象机关是不一样的。其次就是行政处罚罚款需要上交国库。除此之外,我们还给您介绍了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规定。


·一方虚构债务离婚要如何处理
      一方虚构债务离婚要如何处理 一、一方虚构债务离婚要如何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


·如果欠银行贷款8万判几年?
      如果欠银行贷款8万判几年? 一、如果欠银行贷款8万判几年? 1、在判决书生效后,及时还欠款,就不会被判刑。 2、如果有能力,故意不还欠银行的钱,银行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如果有能力还是不还银行欠款,还要故意躲着法院执行庭工作人员, 银行会起诉按照《刑法》第313条,...


·夫妻存续期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夫妻存续期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一、夫妻存续期债务需要共同偿还吗?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承担。如果是个人债务的话就是个人偿还。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


·离婚后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离婚后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吗?夫妻离婚后产生的债务因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成为个人的债务,但是离婚时双方具有共同财产的,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共同债务应由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下的部分,由双方分割。在此情形下,夫妻共同债务因清偿而消灭。双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借贷纠纷一般开庭几次
      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也就是对于同一案件,通常经由一审和二审就终局了。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单独一审只开一次庭即可定案。开庭审理的时间长短或者天数根据具体案件而不同。当在第一次开庭时出现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时,就同一案件就会开两次庭。但无论如何法院都会控制开庭的次数,每个案件都会在...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是哪些 一、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以及债务转让都改变了合同主体,没有改变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另加补充协议。其中,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生效。 二、债权债务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 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


·胁迫写借条法院如何判?
      胁迫写借条法院如何判?债务人根据欠条还债本没有错,但是如果债务人是在债权人的胁迫下打下的欠条,欠条应当是无效的。对于债务纠纷案件,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之后,法院要经过开庭质证,审查其提供的欠条是否是债务人真实意愿;此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所提...


·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模式有什么区别?
      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模式有什么区别? 一、债权融资模式: 1、国内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 2、国外银行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顾名思义,是由外资银行向 企业提供的贷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对于银行业的开放...


·欠钱不还怎么办如何起诉?
      欠钱不还怎么办如何起诉?债权人针对欠钱不还的债务人可以先写好起诉书,携带证据和起诉书到法院立案并交诉讼费,法院审查确定受理后就会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决,最后执行判决。民事案件审理时间:简易程序3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6个月内审结。详细诉讼流程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


·没离婚之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
      没离婚之前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并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绪期间用于生活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


·借钱不还写借条有用吗?
      借钱不还写借条有用吗?借钱不还写借条肯定是有用的,借条是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是起诉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准备走司法途径,那么首先要准备的是诉讼材料,而其中对诉讼起着决定性作用的是证据。为了实现债权,最好搜集以下证据:(一)借条,一般来说,用于讨债的最有力的证据莫...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