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的行政处罚的类型就是罚款。当然,这些罚款并不是直接由行政机关获得,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罚缴分离的原则。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缴纳罚款的对象机关是不一样的。其次就是行政处罚罚款需要上交国库。除此之外,我们还给您介绍了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规定。


·如何打债务纠纷官司
      如何打债务纠纷官司 一、如何打债务纠纷官司 1、要确认到底是哪种债务关系。 债务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由订立合同而来,除此以外,还有侵权行为的债务关系、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和无因管理的债务关系等等。另外,随着担保法的出台,债务的担保也是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保证。其担保的方式有...


·欠钱不还怎么办律师费哪方承担
      欠钱不还怎么办律师费哪方承担 一、欠钱不还怎么办律师费哪方承担? 一)欠钱不还的解决方式 1、和债务人协商处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能否主张?
      代位权次债务人抗辩权能否主张? 一、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权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既然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那么次债务人对...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什么内容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什么内容 一、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


·民间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几点
      民间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几点 一、民间借条和欠条的区别有几点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和欠条的区别如下: 1、借条证明借款关系...


·注册资本的投资款是否可以使用?
      注册资本的投资款是否可以使用?公司在注册成立时需要验收注册资本,在“验资”过程中(大约一个月),资金被冻结在指定帐户内,不能用。公司批准成立后,所有注册资金将划到公司账号内,可根据公司的经营需要使用,比如发工资、购买设备,支付公司管理费用等,但是不能没有正当理由“抽回”资本金。在...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规定的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一、未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指法律规定保险人在订立保险...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
      单从名称上来看,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其实是很相似的,这也导致不少人无法准确进行区分。但其实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之间还是有很多差异,那到底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有哪些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


·丈夫欠债在妻子不知情下要还吗
      丈夫欠债在妻子不知情下要还吗对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自然就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这点即使在离婚的时候也是不会改变的。然而有时候可能出现丈夫欠债但是妻子不知情的情况,此时作为妻子是否还需要还债?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解答丈夫欠债在妻子不知情下要还吗。一、丈夫欠债在妻子不知...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可信吗
      无抵押免担保贷款可信吗无抵押贷款可信吗?无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网上搜索无抵押贷款,得到的信息多如牛毛,但大多信息都是浅谈辄止。为了方便更多急需资金的申贷人,更全面的了解无抵押贷款,更快的申请到无抵押贷款,我们将常见的无抵押贷款问题汇总,一一解答。 无抵押贷款的申请材料 ...


·拆借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拆借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合同的签订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拆借合同很多人都不一定了解,一般时候拆借合同都是银行之间用于资金周转和融通来进行签订的,但是在签订拆借合同的时候其中的签订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您可能就不得而知了,那么下面就和我们来了解一下拆借合同签订流程吧。一、拆借合同签订流...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