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进行的行政处罚的类型就是罚款。当然,这些罚款并不是直接由行政机关获得,因为我国实行的是罚缴分离的原则。因此很多人都想知道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行政处罚罚款上缴国库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缴相分离原则,就是说执法单位给你开出了罚款,执法单位不会接受这个罚款,这个罚款国家有规定,一律上缴国库,并且有固定账号,到指定银行缴纳,这个缴纳地点,包括账号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有注明,也可以直接询问行政处罚的执法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 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缴纳罚款的对象机关是不一样的。其次就是行政处罚罚款需要上交国库。除此之外,我们还给您介绍了一下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相关的规定。


·法院如何处理非法集资借款起诉?
      近些年,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不少老百姓上当受骗,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一直很大,一般来说,非法集资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由检察院直接发起诉讼。检察院没有处理的,受害人也可以提请民事诉讼。那么法院如何处理非法集资借款起诉?下面我们听听我们的说法。 一、法院如何处...


·一、父母可以继承子女遗产会承担债务吗?
      一、父母可以继承子女遗产会承担债务吗?父母可以继承子女遗产会承担债务,继承遗产同时须继承债务,但不是全部。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二、继承的顺序是什么?遗产按照下...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一、借贷合同为什么是实践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民法典》规定...


·个人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
      个人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


·无偿保管合同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
      无偿保管合同债权责任需要承担吗?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委托帮忙代管物品的情况很多,一般不会收费。这种免费保管的行为在法律上叫“无偿保管合同”。一般情况,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尽到责任或由于过失而发生意外,即便是“免费保管”,还是要赔偿。无偿保管合...


·债权有什么风险
      债权有什么风险 债务和债权的关系是当下最常见的法律关系,其产生的纠纷也很多。而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群体会通过购买债权来获取收益。虽然根据的经济的发展,可能带来收益,也有可能带来亏损,但是这有时候属于当事人不可把控的部分。但是债权的风险,我们可以进行了解,这样在面对存在一定问题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种类有哪些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类型 其他类型的可转换证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


·民间借贷有什么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有什么注意事项1、借贷要合法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诈骗、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仍予以出借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出借人不仅得不到债权,还会受到民事、行政乃至刑事法律的制裁。2、注意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首先要看借款人的固定资产、经济收入...


·债权人抢走债务人财物怎么办?
      债权人抢走债务人财物怎么办? 一、法律对债权人抢夺债务人财物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条文使用的是“占有”一词,就表明在我国刑法上是区分占有与所有的。虽然“占有”在通常情况下也侵害权利人的所有权,但“所有”的涵义还是要大于“占有”,以“不法所有”作为“占有”的涵义,将限制我国刑法...


·好友一直欠钱不还怎么办?
      好友一直欠钱不还怎么办? 一、好友一直欠钱不还怎么办? 欠钱不还的,首先可以和债务人协商处理,要求其尽快还款或是达成新的还款协议;也可以直接起诉,但同时要搜集并保存好相应的证据,比如借条、往来邮件、手机短信、录音、汇款纪录等,还有要看借条上面有没有还钱期限,如果有还款期限的,...


·老公借条上写了老婆的名字妻子需要偿还吗
      老公借条上写了老婆的名字妻子需要偿还吗 一、老公借条上写了老婆的名字妻子需要偿还吗? 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就有偿还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