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重新审判的程序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案件,应遵循的程序及应注意的问题。


·重新审判的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 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 决、裁定。
 ...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具备的条件
      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确有错误的,依其审判监督职能,有权对案件提起再审,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提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行使审判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在...


·申诉审查处理
      受理和审查申诉,是发现错案的重要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对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其他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复查纠正的意见。1...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申诉


·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作用

  (一)审判监督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
而只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判决、裁定,确实需要...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

    (1)由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起再审。根据诉讼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


·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哪些
      根据有关规定,刑事申诉主体义务和要求有以下四点:
       (1)必须按决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如案件未处理完毕,可以向正在办理的部门反映情况,不能进行复查程 序;再如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在7日提出...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一种针对个别案件的独立的审判程序,并非一般民事案件的必经程 序。普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


·刑事审判监督程序
      根据八届 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1996年我国修正制定了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体制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与 1979年的刑诉法相比较,现行刑事诉讼法在以下几方面作了修改和补充:(1)申诉的适格成员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权限
      

(一)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119)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


·谁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交付执行或执行完毕的案件,为了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并使确有错误的裁判能够实事求是地得以纠正,我国法律对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及其权限作了严格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机...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