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社会抚养费交一次是否就可以?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社会抚养费交一次是否就可以?
不是只要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规定而生育子女,孩子父母都需要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规定为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规定

1、对象征收
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2、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国务院根据该法的授权出台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标准也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规定,仍然没有作出十分具体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014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规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3、性质
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只要公民违反了计划生育的规定,就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的情形,其生育的子女不得上户口,或者即使是已经上了户口,在上学期间,也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标准是怎么确定的?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 (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 (2)无固定收入,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一、交通事故理赔伤残九级需要赔偿哪些项目?
      一、交通事故理赔伤残九级需要赔偿哪些项目? 赔偿项目:人身损害是指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人身造成的损害,需要就医治疗或休息而支付各种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


·高速公路上行车要注意什么
      高速公路上行车要注意什么高速公路不同于一般的公路,此时不存在红绿灯,也没有行人、非机动车,每个机动车的时速都是比较快的,因此在高速公路上行车,一定要格外的小心注意,不然的话就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那到底高速公路上行车要注意什么?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公路是专供机动车行驶的公路。...


·一、出交通事故后先期费用由谁出钱?
      一、出交通事故后先期费用由谁出钱?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先垫付,住院费用可以由被撞人先行垫付,之后由保险公司报销或肇事者赔偿。“出交通事故后一般保险公司是很少垫付的,因此,你作为受害者可以先行垫付医药费等相关费用,但必须把票据、病历等相关材料保留好,可以先找对方协商,协商不成...


·一、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一、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交通事故怎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职工交通事故应当积极的配合交警部门人员的工作,毕竟对于员工来说的话,在上下班途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是属于工伤的赔偿范围,所以肯定是需要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完了之后才能够决定是否由用人单位进行赔偿。二、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何处理...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在进行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是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因此我们要严格按照每个省市的规定进行处理。那么,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都有哪些呢?在处理交通事故的时候,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第...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职工在下班途中发生车祸算工伤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


·一、交通事故撞死二人伤一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撞死二人伤一人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通事故撞死二人伤一人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
      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什么关于庭前证据交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证据交换的范围不宜过宽。对证据交换范围应界定为案情比较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任意扩大范围,会人为地影响工作效率。对于需要交换的证据,原则上是由当事人自行取得并提交给法庭的涉及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但也不是没有任何...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是多少?
      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是多少?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为11万,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合肥市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合肥市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标准是什么?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误工费赔偿标准“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