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都包括哪些?

(1)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如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这是对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

二、格式条款的概念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一方预先拟定性、双方地位的明显不平等性、合同要约具有相对方的不特定性等特点。

三、格式条款的控制途径

格式条款的控制主要通过司法控制,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加强相对人的谈判能力、控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垄断等。每一种控制手段,各有利弊,只有共同协力,才能对格式条款形成有效控制。

(一)行政管理对格式条款的控制

行政管理的手段,以备案、投诉调查,对利用格式条款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措施的不利之处,在于过分依赖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能力。那么,要改善格式合同运行的行政环境应,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要下决心彻底割离行政主管部门与下属企业的联系。这些联系集中表现在经济利益、部门发展目的等方面的联系,只有这样,才能使行政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公正执法、不偏不倚。

其次,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与规章明确行政部门对格式合同的主管权限、范围、事项等,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再次,要加大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就重大和群众关注的问题适当的采用听证会等形式,保证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如铁路部门票价听证制度、电力部门将发电厂彻底剥离等行为都是很好的举措。

(二)司法对格式条款的控制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关的有名合同种类严重不足。需要一些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如此可以为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平的基础。并明确规定了,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的免责条款、意外条款已提示、说明承担证明责任。不利之外在于,司法控制一般仅针对个案,格式条款之效力仅对个案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有必要结合目前我国的实际,最好综合运用基本民法理念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规制,并且出台一些专门的司法解释,界明格式合同的运用范围,以加强格式合同在实际应用中的可操作性。

(三)相对人谈判地位的改善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在加强对格式合同立法、行政和司法规制的同时,应该大力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提高热门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鼓励广大消费者和有关社会团体对损害其利益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时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格式合同的使用与消费者的利益休戚相关,在与不公平格式合同条款进行斗争的情况下,单个消费者的力量往往难以与实力强大的格式合同使用者抗衡。因此,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可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和提出建议。

(四)行业协会的管理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行业自律是指格式合同的使用人或者行业协会,对其所使用的格式条款的公平合理性进行自我审查。如果自我审查能够完全实现的话,将是减少纠纷最好的方法,但实行行业自律的一个基本前提是有一个健全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超然于本行业经济利益这上、能够主持公道的行业协会。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实行改组联合、专业化协作,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些行业协会,但这些协会目前还极不健全,更不可能超然于本行业的经济利益之上而为消费者主持公道,因此,建立完善的行业规范制度也势在必行。

(五)限制垄断地位对格式条款的影响

我国对普通人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交通电信等实行审查。各银行的存款种类、利率须经具有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不许各专业银行擅自决定。

通过以上的资料您能够了解的到,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上三种原因,比如合同的内容根本就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又或者格式合同当中的主体条款单方面侧重了对方要承担的责任,这明显是不公平的。还有就是有些公司的格式合同当中通过诸多条款,免除了公司的用工风险,比如公司不对工伤负责,给员工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负责任等这些,都根本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的生效可以分为约定生效?
      合同的生效可以分为约定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分为约定生效,是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亦即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


·合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约定免责事由合同的免责事由主要分为合同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律规定免责事由两类。在合同签订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约定哪些情况下可以免责。那么合同约定免责事由和法定免责事由分别包括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合同约定免责事由 合同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


·中介居间合同违约金是多少?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介居间合同违约金是多少?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中介居间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多少年?
      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多少年?合同在成立以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很多人对于合同的撤销权并不是很了解,对于这一权利的行使期在各国法律中均有不同规定,关于这些不同之处的体现和对比,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的解答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多少年这一问题。 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多少年? 撤销...


·一、出租人因个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一、出租人因个人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根据《民法典》规定,主要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单方行使解除权,解除租赁合同:1、承租人使用不当,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不正确使用租赁物使之损失,属于承租人严重违约行为,为了保护自己财产安全,出租人应有权利单方解除合...


·合同单方解除了要通知对方吗
      合同单方解除了要通知对方吗单方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二、单方解除合同一定会解除吗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


·一、试用期没合同没社保随时辞职可以吗?
      一、试用期没合同没社保随时辞职可以吗?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双倍工资补偿,如果员工不辞而别,未作说明,单位可视情况发展作出处理,如果员工仅是失踪了几天,又回到公司则应视为旷工,如果员工持续不归,经通知仍不回公司或无法通知联络,超过公司规定的旷工期限,则可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


·合同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规定是什么?
      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形式期限的规定《合同法》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中,一些组织和个人会承包经营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从中盈利。我们最常见的有农村承包经营土地合同。如果要签订一份承包经营合同,那么,承包经营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让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承包经营合同内容 承包合同中必...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一)协议解除的条件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餐饮技术培训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餐饮技术培训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很多年轻人都梦想着掌握一项专业的技能,以提高自身的价值,同时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实现人生价值,餐饮行业作为一个经久不衰的行业,吸引着太多的年轻人去接受培训,那么餐饮技术培训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下面由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个合同模板。 餐饮技术培训合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