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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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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是一个人在书写的过程中所留下来的痕迹,在非刻意情况下,笔迹是很难改变的,笔迹因此可以被作为一项很有效的证据材料。在进行笔迹司法鉴定时候,需要遵守哪些程序上的规定呢?下面我们就通过笔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来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笔迹鉴定规程的鉴定范围

1、本部分规定了笔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2、本部分适用于文件鉴定中的笔迹的同一认定。

二、识别笔迹特征的一般方法

识别笔迹特征的方法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方法。

1、目测

在自然光或照明光下,通过肉眼或借助放大镜进行观察和和识别。

2、 显微观察

对于通过目测难以辨别的特征,可借助显微镜进行观察和识别。

3、仪器检测

对于模糊字迹或怀疑有篡改的字迹选用合适的仪器进行检验和识别,常见的检测仪器如文检仪等。

4、测量

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或测量软件对某些笔迹特征进行测量和分析,如笔画的长度、角度、弧度、距离、

搭配比例关系等。

5、试验分析

对一些难以确定的特征可根据检材的具体情况通过模拟试验进行分析判断。

6、统计分析

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笔迹特征的分布状况、变化范围、程度等,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统计分析。

三、笔迹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1、检材的检验

1.1 分析检材字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

a) 分析检材字迹可能的复制方法(如复印扫描打印盖印等),是否符合相应复制方法的特点;

b) 分析检材字迹是否复制清晰,笔迹特征是否能得到反映;

c) 分析检材的复制方法是否对检材字迹的笔迹特征造成本质的影响。

1.2 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分析

a) 分析检材字迹是否书写正常,书写不正常的,初步分析可能的形成原因;

b) 分析检材字迹中有几种笔迹类型;

c) 分析各种类型笔迹的书写模式;

d) 分析各种类型、书写模式笔迹之间,笔迹特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或关联性;

e) 分析同一类型、书写模式的笔迹之间,笔迹特征变化的范围、程度及原因。

1.3 检材字迹的综合分析

经综合分析如检材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根据笔迹鉴定规范第3 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如检材声称是直接书写形成,而经鉴定却是复制形成的,可根据笔迹鉴定规范 第3 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a) 经综合分析检材具备一定鉴定条件的,继续。

2、样本的检验

2.1 审查样本来源,确认样本字迹的书写人。通常情况下,以下类型的样本可以认为书写人是确定的。

a) 委托人当场提取或经过侦查、质证等合法程序确认的样本字迹;

b) 鉴定人当场提取的样本字迹;

c) 经对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能与以上二种样本合并的其它样本字迹。

2.2 分析样本字迹是否直接书写形成,不是直接书写形成的,继续;

a) 分析样本可能的复制方法,是否符合相应复制方法的特点;

b) 分析样本字迹是否复制清晰,笔迹特征是否能得到反映;

c) 分析样本的复制方法是否会对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造成本质的影响;

d) 初步判断样本字迹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具备一定比对条件的,继续;不具备比对条件的,要求补充合适的样本。

2.3 进一步分析样本字迹笔迹特征

a) 分析样本字迹是否书写正常,书写不正常的,初步分析可能的形成原因;

b) 分析样本字迹中有几种笔迹类型;

c) 分析各种类型笔迹的书写模式;

d) 分析各种类型、书写模式的笔迹,笔迹特征是否一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或关联性;

e) 分析同一类型、书写模式的笔迹之间,笔迹特征变化的范围、程度及原因等。

2.4 样本字迹的综合分析

a) 综合分析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与检材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是否存在可比性,初步判断样本字迹是否具有比对条件;

b) 如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或比对条件较差的,要求补充样本;

如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又不能补充样本的,可笔迹鉴定规范第3 部分 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c) 样本字迹具备一定比对条件的,继续。

3、检材与样本字迹的比较检验

3.1 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a) 检材和样本字迹的比较检验中,应先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对检材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程度、形成原因等逐一进行详细的比对、分析,并进行适当的标识或必要的说明。《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遵循笔迹鉴定规范第2 部分《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规范进行。

3.2 笔迹特征的比对方法

笔迹特征的比对方法通常有但不仅局限于以下几种方法。

a) 直观比较:对检材和样本笔迹特征进行目测比较,对有价值的特征在《笔迹特征比对表》上进行标识,显示其异同。

b) 显微比较:对检材和样本笔迹特征进行显微观察和对比分析,对有价值的特征在《笔迹特征比对表》上进行标识,并作必要的说明。

c) 测量比较:用测量工具或软件对检材和样本字迹中某些笔迹特征,如布局、形体、搭配比例及笔画的角度、弧度、距离等进行测量比较。

d) 重合比较:对怀疑是出自同一母本的摹仿笔迹,或怀疑检材字迹摹仿某样本字迹的,可将对应的字迹进行重合比对。

e) 统计分析比较:运用统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检材和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异同情况、变化范围、符合程度等进行统计分析。

3.3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对比分析

a) 分析检材笔迹类型是否在样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b) 分析检材不同类型笔迹中的书写模式是否在样本中得到充分反映;

c) 分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和变化特征的分布情况;

d) 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符合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形成原因进行初步分析,对特征总和的价值作出初步的评断。

3.4 笔迹特征价值的评价方法

a) 根据是否符合通常的书写规范进行判断:符合通常的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不符合通常的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

b) 根据特征的出现的概率进行判断:一般出现率越高的特征价值越低;出现率越低的特征价值越高。

c) 根据特征的稳定性进行判断:一般相对稳定的特征,其特征价值较高;容易发生变化的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

d) 根据笔迹特征变化的分布情况判断: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变化情况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变化情况相符的,其特征价值较高;相同字迹不同书写模式之间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或差异特征,其特征价值较低。

e) 根据笔迹的形成方式对笔迹特征的影响情况来判断:容易受影响的特征价值较低;不容易受影响的特征价值较高。

f) 对于有些特殊的难以判断其特征价值的笔迹特征,可在一定的范围内作抽样调查,根据统计分析的结果判断其特征价值。

g) 鉴定人根据经验,综合以上几方面情况对笔迹特征的价值作出综合评断。

4、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综合评断

4.1 综合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正常笔迹;

4.2 检材字迹是正常笔迹的,综合判断检材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价值,确定其是否具备鉴定条

件。

如检材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根据笔迹鉴定规范第3 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直接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4.3 综合判断样本字迹是否正常笔迹,如是非正常笔迹的,到 5.6 进一步分析确定其形成方法。

4.4 样本字迹是正常笔迹的,综合判断样本字迹是否具有可比性,如样本不具有可比性或可比性较差的,则要求补充样本。

如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又不能补充的,可根据 笔迹鉴定规范 综合分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符合点和相近或相似特征、差异点和变化特征的性质及其形成原因,并对特征总和的价值进行综合评断,最终根据综合评断的结果,依据笔迹鉴定规范第3部分笔迹鉴定结论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5、检材字迹是非正常笔迹的进一步检验

5.1 检材字迹反映出非正常笔迹特点的,分析其形成的可能原因。

a)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

b)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

c)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摹仿笔迹的。

5.2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速度的因素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工具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衬垫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姿势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环境导致的变化;

f)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导致的变化等;

g) 综合分析是否是由以上多方面的混合因素或其它特殊的客观因素导致的变化。

5.3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放慢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强行加快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体、字形及笔顺、运笔等笔迹特征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习惯用手(一般为左手)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常用工具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等;

f) 综合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故意采用其它特殊手段导致的变化。

5.4 检材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摹仿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边观察边仿写他人笔迹的临摹笔迹的特点;

b) 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利用他人的笔迹进行套描仿写的特点;

c) 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采用利用他人的笔迹经过练习摹仿后凭记忆仿写的特点;

d) 综合分析是否反映出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形成的仿写笔迹的特点。

5.5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综合分析检材非正常笔迹的形成方法及其对检材笔迹特征的影响范围、程

度,并根据与样本字迹比较检验的情做出相应鉴定结论。

6、样本是非正常笔迹的进一步检验

6.1 样本字迹反映出非正常笔迹特征的,分析其形成的可能原因。

a)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

b)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

6.2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书写速度的因素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工具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衬垫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姿势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由特殊的书写环境导致的变化;

f) 分析是否是由书写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导致的变化等;

g) 综合分析是否是由以上多方面的混合因素或其它特殊因素导致的变化。

6.3 样本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分析形成的可能原因。

a)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放慢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b)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强行加快书写速度导致的变化;

c)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改变写法、结构、字体、字形及笔顺、运笔等笔迹特征导致的变化;

d)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习惯用手(一般为左手)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

e) 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故意采用非常用工具进行书写导致的变化等;

f) 综合分析是否是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故意采用其它特殊方法导致的变化。

6.4 综合分析样本非正常笔迹的形成原因对样本笔迹特征的影响程度,确定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不具备比对条件,要求补充样本。

笔迹做为一个人书写习惯的体现,有着很强的规律性来遵循,这是起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所在,在进行笔迹鉴定的时候,需要谨遵笔迹司法鉴定程序规定,严格按照步骤进行操作,以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只有这样,才能够是得笔迹作为法律证物时候体现法律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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