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属于人口大国,虽然国土面积也比较大,但实际可供我们利用的土地面积也是很有限的,为了不让土地被浪费,因此就不允许有被闲置的土地,争取让每一块土地都能够发挥自己的作用。但有些时候,可能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并不是那么清楚,那究竟该如何进行认定才好?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认定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 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 设的;(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 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土地闲置应当如何处理?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 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1)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 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 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 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 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6)土地使 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 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 土地。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 者征地费的,除选择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 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可以由 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 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 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 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 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除外。则此时就会根据实际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其中就包括了进行回收等等,因而在拍卖获得了土地使用权之后,一定要尽快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不能造成土地的浪费。而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土地承包权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权如何处理?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和交回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收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发包人在发生特定事由时将承包地提前收回,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前交回,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的承包期届满之前,承包方将...


·一、外地人在大连买房子要求是什么?
      一、外地人在大连买房子要求是什么?购房落户是大家为关心的落户方式,符合下列购买房屋条件之一,且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其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购房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自登记常住户口之日起,所购房屋3年内不得交易、抵押):1、主城区购房①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个人在主城区...


·农村老房子倒了土地使用权问题怎么解决?
      农村老房子倒了土地使用权问题怎么解决?宅基地房屋在坍塌后,房屋就已丧失其应有之属性,继承人就再无房屋可以继承,然而,根据宅基地的无偿使用性和地随房走的原则,房屋坍塌后继承人无权继承宅基地。按相关规定,因原房屋自然坍塌,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内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内容有哪些在加强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出现大量土地无人种植,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导致土地承包人与土地承包经营人不一致,为了使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相关规定。今天,我们就跟您聊聊土地承包经...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我们将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征地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1、在拆迁之初,被拆迁人一定要关注和搜集拆迁人和政府部门颁发的文件,其中包括:拆迁公告,拆迁地块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谁是拆迁单位,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许可证,以及两个内部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银行拆迁补偿...


·国家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国家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您经常会听到讨论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内容。但不知您有没有听说过土地使用年限的内容,国家土地使用年限在土地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土地,其土地使用年限也是不同的。但是所有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必须在规定的年限范围进行使用,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
      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一、旅游合同纠纷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确定旅游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有以下方式: 1、从游客开始处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开始履行,从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结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点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旅游公司所在地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


·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异地能不能协议离婚
      我们知道,夫妻要是感情破裂想要离婚的话,是可以在异地进行诉讼离婚的。那么他们是否可以在一定进行协议离婚呢?关于“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的问题,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异地协议离婚可以吗在异地是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


·亲属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亲属土地使用证过户的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土地使用证过户时需要携带本人的房产证,身份证,相关人员的死亡证明,你们的亲属证明,到国土资源局办理。一般情况下,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若是由于继承或者遗嘱情况的是可以单方进行申请的。具体材料包括申请书、土地来源证明等。 ...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束河区片I号,东:邻西安街办事处,西、南、北与玉龙县相接;黄山片I号,东:邻县农业科技学校,西:邻马鞍山,南:邻文笔水库,北:邻束河区片;祥和片II号,北:邻祥云村,南:邻五台村,东:邻东...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