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国发行国债的种类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国发行国债的种类有哪些?

虽然现在购买国债的人数量并不多,但部分老年人仍和许多年前一样会在限量发行的国债中进行选择购买。国债按年发行,期限多为三年和五年,过去也有一年的国债。有长期稳定的优点,国债分为电子式和凭证式,利息给付方式不同。国债可按照不同形式分为几类,那么国债的种类有哪些?以下是相关资料:


一、国债的基本概念和类别

作为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之一,国债一直吸引着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国债又称公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它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由中央政府通过法定程序和途径向投资者出具,承诺在一定时间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在一国债券市场中它往往具有较高的信用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和金融工具,国债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三个特征上:

1、安全性高。国债以国家信用作为还本付息的保证,出现亏损只会发生在国家破产的情况下,一般情况下几乎不存在违约风险。从安全级别上看,堪称理财产品之最。

2、流动性强。相较于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国债的信用等级较高,在市场上容易变现。国债持有人可按自己的需要和市场的实际状况,灵活地转让国债,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实现投资收益。

3、收益稳定,价格波动幅度相对较小。虽然市场利率、债券价格、市场供求关系等都是影响国债收益的因素,但与其他融资手段或金融工具相比,国债整体收益稳定,价格波动的幅度较小。

在国债收益方面,国债价格与市场利率之间的关系常常成为广大投资者们讨论的热点。如何利用两者的关系从而达到金融资产配置利益最大化是投资者们非常关注的问题。

一般来说,作为利率类金融产品,国债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关系,即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国债的价格下跌;当市场利率下跌时,国债的价格则会上升。市场利率的变动引起债券价格的变动,从而给债券的买卖带来差价。市场利率升高,债券买卖差价为正数,债券的投资收益增加;市场利率降低,债券买卖差价为负数,债券的投资收益减少。

市场利率与国债价格的这种关系,使得人们在持有金融资产的安排上可以在货币与国债之间自由选择,灵活配置。如果预期利率将下跌,人们可能倾向于少存货币、多买国债,以便将来国债价格上涨时卖出获利。反之,如果预期利率上升,人们倾向于多存货币而少持国债,即把手里的国债转换为货币,以避免将来在国债价格下跌时遭受损失。随着市场利率的升降,投资者如果能适时地买进卖出债券,就可获取更大的债券投资收益。当然,如果投资者债券买卖的时机不当,也会使得债券的投资收益减少。

我国国债自1981年恢复发行以来,发行规模不断扩大。1981-1984年期间,我国每年国债发行总规模约40亿元。1997年以来,国债发行量快速增长,发行量与GDP的比重也稳步提升。1997年,财政部共发行国债530亿元,占当年GDP的比重为0.67%。2015年我国全市场发行国债2万亿元,占当年GDP的2.96%。伴随着债券发行量的增加,我国国债的存量规模也随之扩大。截至2015年年末,我国国债存量已突破10万亿元,约合1.67万亿美元。

二、我国国债可以按照债券形式、付息方式、票面利率和发行期限等进行分类

(一)按债券形式分类

我国目前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储蓄国债和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是政府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以吸收个人储蓄资金为目的、满足长期投资需求、不可流通且记名的国债品种。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按照记录债权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凭证式国债和电子式储蓄国债。凭证式国债以"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记录债权,电子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记账式国债是以电子记账形式记录债权,由财政部面向全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可以记名、挂失、上市和流通转让的国债品种。由于记账式国债的发行和交易均采用无纸化形式,所以效率高,成本低,交易安全性好。

(二)按付息方式分类

我国目前发行的国债可分为贴现国债和附息国债。所谓贴现国债,是指在票面上不规定利率,并以低于债券面值的价格发行的到期按面值支付本息的债券。附息国债是指利息一般按年或半年支付、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期利息的国债。

(三)按票面利率分类

我国发行的国债可分为固定利率国债和浮动利率国债。固定利率国债的票面利率在发行时确定,在国债的整个存续期内保持不变。浮动利率国债的付息利率一般以相同期限的市场利率加上一个固定利差来确定。在我国国债市场上,浮动利率国债的利率一般参照定期存款利率来确定。

(四)按债券发行期限分类

我国国债可分为短期国债(1年以内)、中期国债(1年以上,10年以下)和长期国债(10年以上)。

分别按照债券形式、发行的期限、给付利息的方法、票面的利率进行分类。每一种分类方法大致可分别分为两种到三种。由于国债的稳定性和安全系数高的特性,这些年老年人购买国债的情况比较多。购买者可根据利率和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是否购买。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企业欠债股东会不会打入黑名单?
      企业欠债股东会不会打入黑名单?公司破产后,原股东是一般是不会列入所谓的黑名单。只是按法律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百务、勤勉义务,度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后,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后,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 一、公司债务是法人的债务? 当然不是!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企业、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向本企业、公司承担因自身过错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欠条诉讼时效从何时算起? 一般人都知道的,合同是有一定的有效期限的,如果合同的有效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合同就失效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就消失了,您可能知道合同有效期限,但是对于欠条可能就觉得永久有效,所以往往会忽略时间,最后过期了,钱拿不回来了的情况也数不胜数。那欠条诉讼时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怎样区别
      在刑法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则是通过理财等形式进行诈骗,两者都是会给受害者带来经济上的重大损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在实际判断中的界限相对模糊,需要仔细的进行分析。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分手后同居期间债务怎么处理
      ?虽然男女共同生活在了一起,而对外也是以夫妻名义示人,但毕竟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那此时就不能认定为合法的夫妻。而在同居关系下双方分手之后,也会涉及到对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一个分割处理。那么此时同居期间债务怎么处理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同居期间和婚姻存续期间不一样,不存在...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情该怎样写申诉书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对方举债的,申诉书可以载明自己并不知道对谁欠债,并且不知道举债的款项用途,如果能举证不用于家庭生活的,或者超出家庭生活所需要的,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


·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似点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是什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


·新刑法欺诈发行债券罪怎么判刑
      新刑法欺诈发行债券罪怎么判刑?欺诈发行债券罪的判刑标准一般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


·公司债券存根是什么?
      公司债券存根是什么?现在很多公司都实现了无纸化办公,这对于提高公司运作效率、节约资源非常有好处。但是在公司处理重要事务的时候,还得通过书面形式完成,比如发行公司债券后,就要进行存根,形成债券存根簿。那么公司债券存根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我们的这篇文章做个了解吧。 一、公司债券存根什...


·合同贷款诈骗罪应该怎么判刑
      合同贷款诈骗罪应该怎么判刑个人合同诈骗,数额不满5000元的,单处罚金刑;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为拘役刑;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合同诈骗数额满3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三年...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