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无效婚姻之诉的管辖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无效婚姻之诉的管辖
为了便于了解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情况,便于查明是否存在无效原因或可撤销原因,以及为了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稳定性,对于婚姻无效之诉的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有必要作出特别规定。第一,应当以夫妻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经常居住地作为确定管辖的基本依据。具体来说,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确定这两类诉讼的管辖:(1)夫妻有共同住所地的,应当由夫妻共同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依据《民法通则》地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意见》)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因此,夫妻共同住所地就是指夫妻的共同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在多数情况下,夫妻是有共同住所地的,所以无效婚姻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原则上应当由其共同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夫妻虽有共同住所地,但共同住所地与共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或者夫妻没有共同住所地,但有共同经常居住地的,应当由其共同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3)夫妻双方现在没有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经常居住地,但夫妻一方的住所地与夫妻双方的最后共同住所地或最后共同经常居住地同属一个基层法院的辖区时,则应当由该法院予以管辖。这一管辖标准的法理基础同样在于,应当尽量由夫妻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经常居住地法院来管辖婚姻无效之诉和撤销婚姻之诉,以便妥善地解决这两类案件及其他相关事项。第二,不能按照上述共同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时,如果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与他们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所在地同属一地时,则应当由该地的基层法院予以管辖。这一管辖标准的理由在于:婚姻无效之诉与撤销婚姻之诉必定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监护、教育等问题,规定由与未成年子女同住一地的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这两类案件,便于在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的同时,统一解决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一系列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第三,不能按照上述标准来确定管辖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法院管辖。这里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由夫妻一方提起诉讼时,应当由其配偶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管辖。另一种情况是,对于婚姻无效之诉,由第三人提起诉讼的,则夫妻双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皆有管辖权,第三人可选择向夫妻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但是,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第三人分别向夫妻双方的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的,则案件应当由最先收到起诉的法院予以管辖;如果两个法院于同一天收到起诉的,则应当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第四,在依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时,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则应当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住居地法院管辖。第五,夫妻一方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但双方在国内均无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从而不能按照上述各项规则来确定管辖时,则应当由被告在国内现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现居住地或现居住地不明的,由原告在国内现居住地法院管辖。如果夫妻双方在国内均无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则应当由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共同住所地或最后共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无最后共同住所地或最后共同经常居住地的,由夫妻一方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或最后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第六,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的,对于婚姻无效之诉或撤销婚姻之诉,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具体的管辖法院则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上述不同的规则予以确定,但在实体法方面,则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夫妻双方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但在我国定居的,一方起诉请求我国法院认定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时,我国法院享有管辖权,但在实体法方面,也应当适用其婚姻缔结地法律。综上所述,我解决无效婚姻,都是采用婚姻无效制度的,通过无效婚姻制度,追究违法结婚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宣布其婚姻无效。婚姻当事人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内提起婚姻无效之诉。
婚姻无效管辖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因为这样可以是对于每个人意愿的考虑,有些可能存在欺瞒现象,导致其中一方想要申请婚姻无效。其实这不仅仅是出于对当事人双方的保护,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婚姻管辖也是为了维护婚姻的严密性,所以势在必行。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


·农村抚养费的比例是多少?
      我们在生活中经常可以遇到夫妻因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而出现很大的纠纷,这种情况如今变得越来越多,主要原因就是如今离婚的人数在不断地增长,导致很多家庭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成为一个焦点,在法规中有详细的处理方法,那农村抚养费的比例是多少?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农村抚养费的比例是多少? ...


·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能判决吗?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以前谈之色变的离婚现在成为了普遍的现象。我国婚姻法也规定了夫妻双方可以离婚,并规定了离婚双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离婚既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诉讼离婚。那么,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能判决吗?详情参考下文。 一、起诉离婚一方不同意能判决吗? 一般夫妻一...


·2023年重婚罪的追诉期规定是什么?
      一、重婚罪的追诉期规定是什么?重婚罪的追诉期规定是5年的追诉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


·一、当事人没上班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一、当事人没上班可以不给抚养费吗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


·离婚需要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需要财产怎么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可以按照双方意愿进行分割,若是无法协议分割,则法院会依照照顾孩子、女方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判决。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什么1、工资、奖金。 工资”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在职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有规定标准的各种奖...


·离婚后财产归男方可以吗
      离婚后财产归男方可以吗 一、离婚后财产归男方可以吗 可以的。如果夫妻婚前有协定有效的婚后财产划分协议的话,那么婚后所有取得的财产都需要按照协议的条款进行明确划分,并且具有法律效力。果婚后没有写上协商拟定相关协议的话,就要按照《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婚后的共同收益基本都属于夫...


·没有离婚和别人生小孩算重婚吗?
      没有离婚和别人生小孩算重婚吗?女方未离婚,而与他人生育孩子的,有重婚的嫌疑,但并不一定构成重婚。重婚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关系,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律制度,夫妻一方重婚的,经调解无效,应当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般表现为二种方式:1、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


·离婚时放弃抚养费以后还能再要吗?
      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是必须协商或诉讼判决的关键性问题,除了极少数夫妻双方共同抚养的情况以外,大多数夫妻都是选择孩子随其中一方生活抚养,另一方定期支付抚养费用,但在实际中,有时由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条件远好于对方或其他原因,抚养方放弃了对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


·通谋离婚能不能上诉
      可以。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


·起诉离婚没有出轨证据怎么办
      现在很多人因为生活中的某些问题就轻易的提出了离婚,但是有些离婚却是因为一方出轨,背叛了婚姻,导致了感情的破裂。另外一方也会依法进行起诉离婚。但是有的时候面临的问题是起诉离婚没有出轨证据,这就使得起诉离婚变得困难,下面我们就告诉您该怎么办。 一、起诉离婚没有出轨证据怎么办 在法...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