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临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临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合法途径来获得的,如果获得了土地使用权,那么在土地上进行一些营利活动或者其他的活动都是允许的。但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国家为了一些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利用我们的土地。那么临时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和移交工作”的原则。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调整。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实验,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附件2)。经乡(镇)和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确认,由监理处、工作站、长韶娄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持申报表返回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等手续。

2、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位需与县市(区)协调指挥部正式签订使用临时用地的协议,并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使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就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3、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还需向业主报送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承诺函,并提供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方案(包括可行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要同时报所辖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并按规定交纳复垦保证金。

4、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后,需经县市(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按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认可的复垦方案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凭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及国土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的证明退还复垦保证金。若施工单位临时使用的耕地复垦后经验收不合格或未对临时占用耕地进行复垦的,由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复垦经费从施工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业主将从施工单位质保金或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直接支付给相关协调指挥部,若地方协调指挥部未及时复垦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和业主方不负任何责任。

首先可以明确的告诉您,临时土地,它的使用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第一步是需要由使用土地的部门以及单位向当地的负责机构进行申请。申请之后,需要等待相关机构的批准。还有不懂得可以咨询专业机构。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进行征地拆迁的过程中,多数时候涉及到的被拆迁人是农民,但也会有对企业进行征地拆迁的情况。而此时对企业作出的补偿显然就与对农民的补偿不同了。那到底企业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企业征地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土地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土地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我们知道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但是每个人都有土地的使用权,任何人不能非法占据,就算政府征用也要给与一定的征地补偿,而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时候需要签订一定的合同,来保障双方的利益不不受损失,那土地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哪些?
      征地补偿款发放部门有哪些?一、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土地是农民使用的,直接发放给农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发放给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收...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青岛即墨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通济街道、潮海街道、环秀街道、鳌山卫街道、温泉街道、龙山街道、北安街道、龙泉街道范围内的全部村庄。补偿标准:区片价:66000元/亩;基本农田:79200元/亩;建设用地:66000元/亩;未利用地:5...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合同生效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怎么办? 一、全同履行地点不明确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明确、具...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


·农村宅基地可以退出,要房还是要钱?
      一、直接钱补 如果农民愿意将自家宅基地退出,会根据宅基地面积以及国家补贴标准,给予一定的金额的现金补贴。其实,说起直接补钱,有的农民很高兴。但是不同地区补贴肯定不同,一线城市地区与三四线城市补贴金额肯定不一样,给的多皆大欢喜,与别的地方比起来,比较少的话,感觉还不如不补呢。 ...


·如果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如果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近年来,民事诉讼纠纷越来越多,人们因为各种琐事和纠纷而将当事人告上法庭,其中,民间借贷纠纷尤其多。民间借贷的门槛低,利率高,逐渐成为很多人的选择。但是也有一些人陷入高利贷的泥淖,从而还不起债务,而被告上法庭。那么民间借贷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起诉吗?...


·用土地证贷款能贷多少
      农户用土地证贷款的金额主要是根据你的土地大小、当地地价等情况来确定的,具体所能贷款的金额需要经过当地正规的评估机构评估后,银行再行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


·关于农业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关于农业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农村,农民们最多的就是土地了。在中国这个土地公有化,不存在私有化的背景下,各个土地都有规划具体进行什么建设。而土地使用权是国家规定的,那么农业用地是怎么规划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关于农业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农业土地使用权规定 ...


·农村征地补偿了多少、标准是怎么样的?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发以来,人平的生活也越过越富强,国家特别的对农民的帮扶特别的多,就主要是为了脱贫致富,现在国家也开始大量的在征用土地,政府也引进了商人来征用土地修建厂房,那就来了解一下农村征地补偿了多少、标准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一、农村征地补偿了多少、标准是怎...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