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当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员工无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当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拒绝支付工资、员工无法拿到工伤赔偿的时候,劳动争议就会发生。最高法为了指导各地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保障劳动关系健康发展,制定了有关司法解释。那么,最高法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我们通过本文做个具体了解。

最高法劳动关系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在最高法劳动关系争议案件方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仲裁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案件管辖等。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首先要在开庭前调解,之后再启动庭审程序。在这类案件里面,员工收集证据困难的,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
      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我国建筑市场非常庞大,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工程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也就成为了各方的主要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来说,正确把握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非常关键,这样有利于进行工程质量控制,防止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那么影响工程质量要素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的这篇...


·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解是怎样的?
      当劳动者在进行一些危险工作时,很容易受伤或危及生命,相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中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通过后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赔偿,但其中会涉及到很多,例如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调解是怎样的?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吧。 一、及时工伤认定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还有调解这一项,可...


·劳动仲裁超过时效怎么样办?
      在工作场所,我们有时不可避免地会与公司发生劳资纠纷,比如工资和福利。协商不成的,必须通过劳动仲裁解决。如果劳动争议超过仲裁时效怎么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当事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犯。从那天算起。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劳动仲...


·个体被工商行政罚款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个体被工商行政罚款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1、催告程序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4项内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


·一、销售员劳动合同签底薪吗?
      一、销售员劳动合同签底薪吗?劳动合同签的是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那基本工资是不能作为最低工资标准。而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各项补贴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实发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允许的。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最...


·企业劳动关系包含什么内容
      企业劳动关系包含什么内容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2、此外,与劳动关系密不可分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以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3、工会与用...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都包括哪些?各级资质的标准是什么?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都包括哪些?各级资质的标准是什么? 一、一级资质标准 (一)企业资产 (1)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2)厂房面积不少于30000平方米。 (二)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


·倒班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倒班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 对于倒班,大多数人是十分了解的,生活中,一些企业当由于生产需要时,便会安排倒班,倒班虽然十分辛苦,但有一定的倒班酬劳。一般而言,倒班的酬劳要比正常工作的酬劳要高一些。既然有这样的酬劳,那么一些职工肯定会选择参加倒班。那么,倒班人员加班工资计算有...


·可以主张退休人员误工费吗
      可以主张退休人员误工费吗 一、可以主张退休人员误工费吗 我国《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包括在职人员的正常工作和退休人员退休...


·一、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怎么签署?
      一、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怎么签署?综合工时的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合意拟定后签署,综合工时劳动合同中所用的是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必须经当地劳动局备案批准单位才可以实施,否则单位就是违法的。综合工时制平时没有加班的概念,在一个约定的计薪周期内(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等),累计综合计算工作小...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如何写
      要是不幸发生了工伤事故的话,此时最先要做的就是对受伤的职工作出相应的抢救、治疗,以免造成更大的损害。而往往工伤赔偿就属于最后需要处理的问题了,此时若能够达成一致的话,需要签订书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才行。那这个赔偿协议该如何写呢?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工伤事故赔偿协议范文 甲...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