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补偿?怎样打赢国家赔偿官司?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国家赔偿指的是国家由于错判或误判而对受害人补偿的一种方式,是一种法律制度。如果受害人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向国家申请国家赔偿,那么,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怎样打赢国家赔偿官司?今天我们将为您带来详细介绍。

一、哪些情况可以国家赔偿申请诉讼

(一)、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三)、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

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国家赔偿标准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对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三、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

1、概念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是指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拒不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或赔偿请求人不服国家赔偿决定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直接针对赔偿请求作出判决或裁定的程序。赔偿请求人一旦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原国家赔偿决定乃非经判决撤销,仍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中,可以调解结案。

2、性质

毫无疑问,国家赔偿司法救济程序属于司法程序。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还是行政诉讼程序,有待学界进一步探讨。笔者建议:宜采用行政诉讼程序,赋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更有利于请求人的国家赔偿取得权。采用违法归责原则的,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权力行使行为合法,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采用结果责任原则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必须证明损失系由受害人故意所致,方可免除国家赔偿责任。

3、管辖

行政赔偿诉讼管辖遵循《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仍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但如法院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保证程序公正,该法院应当回避,可考虑通过提高审级或异地管辖的方式予以解决。

以上就是对国家赔偿的相关介绍,通过文章的阅读,相信您已经对“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怎样打赢国家赔偿官司?“问题有了清晰的认识。这里要注意,受害人一定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才可以进行申请讼诉。如果您有进一步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结婚想必是大家一生之中最为高兴的时刻,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在
      结婚想必是您一生之中最为高兴的时刻,按照我国的风俗习惯,在结婚的时候,喝酒肯定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如果身为准新郎喝酒以后却醉驾,那么对自己的影响就比较严重了。因为目前我国已经将醉驾这种行为列入了刑事犯罪。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准新郎醉驾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准新郎 醉驾的法律...


·离婚纠纷中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有哪些?
      夫妻在离婚后,可以互相协商哪一方抚养子女,规定了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因为子女的关系不会随着父母关系的破裂而消失,但是如果产生了很多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我们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这个问题了,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离婚纠纷中抚养费的相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法律基本...


·离婚后男方要抚养权的办法是什么?
      作为孩子的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责任,即便是离婚了,这份义务也不能推脱。一般来说,现在夫妻都只有一个孩子,双方离婚时,谁都想拿到孩子的抚养权,让其跟自己生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女方的概率大,但是也不是一定的。那么,离婚后男方要抚养权的办法是什么?下面我们不妨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


·关于亲戚有抚养小孩义务吗?
      关于小孩子的抚养问题,这个很多人都有所了解,但是了解的内容我相信并不会很多,关于抚养,首先是法定的监护人有抚养自己孩子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往往会比理论上来的复杂的多,就比如很多父母都不在了,这种情况的抚养应该由谁来承担。那么亲戚有抚养小孩义务吗? 一、亲戚有抚养小...


·一、离婚复婚财产约定生效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一、离婚复婚财产约定生效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婚前财产约定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双方必须有明确、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是自愿的。2、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不得损害妇女和子女的利益。3、要采用书面形式。4、约定不得损害不知道该约定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夫妻一方财产规定: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


·一、离婚诉讼可以向多个法院申请财产分配吗?
      一、离婚诉讼可以向多个法院申请财产分配吗? 不可以,《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3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4条规定:“公民的...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
      夫妻中的一方需要起诉离婚的话,则首先要知道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对此,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该怎样确定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特...


·分居一年可以起诉离婚吗 分居离婚要注意哪些问题
      我们知道夫妻要是打算通过分居方式来离婚,此时需要符合法律中关于分居离婚的条件才行,这其中就有关于分居时间的要求。那夫妻分居一年可以起诉离婚吗?这是很多人都比计较关心的内容,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分居一年可以起诉离婚吗 当然可以,只要想离婚,随时都可以,没有...


·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是有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只要是过错的一方就不可以起诉离婚。而现实中,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这都是有一定流程的。那究竟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是...


·一、离婚另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一、离婚另一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另一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到司法机关起诉来解决。对方不付抚养费,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我国对抚养费的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