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是什么保险?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根据规定工伤认定是什么保险?
工伤认定并不是保险范围。
二、工伤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六)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注: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我国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险种,但是工伤认定并不是其中的一种,而是一种司法类型的工作,这也就回答了工伤认定是什么保险这个问题。职员在被认定为是工伤之后,可以请求领取工伤保险,这是一种险种,此后,若需要得到经济赔偿金,需要按照规定,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哪些?我们通过下文给您讲一讲。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


·如何应对员工长期泡病假?
      如何应对员工长期泡病假? 当今社会职场压力大,对于工作紧张的上班族来说,有个头疼脑热也是正常现象。有的人借着身体不舒服,伪造假的病假单,向单位频频请病假,并延长病假的时间。这样的行为影响单位的效益,不利于员工队伍的管理。那么,如何应对员工长期泡病假?下面我们给您分析下这个问题。...


·终止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工龄如何赔偿
      终止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工龄如何赔偿 终止劳动合同十年以上工龄如何赔偿 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


·毕业之后学校要劳动合同才给毕业证这么做合法吗
      一、毕业之后学校要劳动合同才给毕业证这么做合法吗 答案是当然不正常的行为。 一,学校毕业要劳动合同(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知名度)是不合法的,学生只要完成了相应的学业能力考核,就可以毕业,和是否实现就业无关;  二,如果学校以当事人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不发给学生毕业证书,可以向...


·工伤处理流程包含什么?
      发生工伤首先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有哪些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有哪些内容? 沈阳市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建筑工程项目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施工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一个员工的稳定性是一个单位录用考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单位为了能
      一个员工的稳定性是一个单位录用考量的重要因素,有些单位为了能够留住优秀的员工,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但是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到底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吗?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


·工伤认定标准范围是怎样的
      劳动者在上班的过程中要是人身遭受了损害的话,此时需要先经过工伤认定之后,才能判断是否构成工伤。自然一切都要以认定结果为准,但实践中提交了认定申请之后,当事人也是可以根据我国法律中关于工伤认定标准范围的规定来大概的看看自己究竟属不属于工伤。 一、工伤认定标准范围是怎样的 我国原...


·出国劳务的条件有哪些?
      近几年来,出国务工开始受到很多人的喜爱,由于受到高收入的吸引,很多人也开始着手出国务工方面的事情。但是,在出国之前,我们是需要了解一下出国劳务的条件都是有哪些,而且,我们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出国务工的合同的时候,也是有很多的注意事项的。 一、出国劳务的条件 出国劳务,亦称劳务...


·劳务合同转劳动合同是否被法律允许?
      劳务合同转劳动合同是否被法律允许?劳务合同转劳动合同是被法律允许的,只要劳动者和企业协商一致是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的。二、劳务合同改成劳动合同好处与坏处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


·股骨颈骨折工伤评几级伤残?
      劳动者们在工作中不小心受伤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认定为工伤,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的增强,当我们遇上工伤的时候,首先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做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要求公司做出赔偿。工伤一共分为十级,下面就以股骨颈骨折工伤评几级伤残对工伤鉴定的级数做出简要说明。 一、股骨颈骨折工伤...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