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法关于股权配置定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公司法于1994年开始实行,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的组织和行为。那么公司法关于股权配置定是什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以下是我们为您搜集整理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规定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解释
【解释】本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程序的规定。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它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人合性质,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本条的宗旨就是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的平衡,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应当在股东之间进行,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对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并确认了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讲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是基于股东处分其财产权而在股东彼此之间发生的合同性质的问题,而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是“股东多数决”而非“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本条进一步规定,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即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这也是本次修改所新增的内容。股权转让需要在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形成同意对外转让的合意,这种合意的过程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欲出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表达其意愿,其他股东也应当用书面答复的方式表达意愿。之所以要求采用书面方式:一是便于对股东间是否达成合意进行判断,从而具备证据效力;二是当由于股权出让导致股东身份变化时,也会引起后续的一系列法定程序的启动(例如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的注册登记事项、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等),而这些程序都需要以书面材料作为事实依据。本条明确规定了其他股东的答复期限,即: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规定最长30日的答复期,既考虑到其他股东慎重权衡和决策的需要,又考虑到转让者能及时转让股权的需求。本条确认了现有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即: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相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而言,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义务而是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限制的。所谓“条件”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本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该处所指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可以理解为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本条规定了股东转让股权的一般原则,同时又赋予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的权利,以体现股东的自治权。应当指出,在股东出资分期缴付的情况下,出让股权的股东认缴了出资,但尚未缴足即出让股权的,该股东有义务将出资不足的情况告知受让方,受让方应当向公司承诺在成为公司股东后承担继续缴资的义务。法律规定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如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应通过其他股东的同意。这样既有利于维护股东装让股份的权利,也有利于维护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以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常用语?
      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常用语?现在注册公司手续十分繁杂,因为我们国家要对市场严格监控,防止有人故意扰乱市场秩序,在因此在公司注册程序方面,我们国家的法律程序也规定的=得十分的详细,现在就由我们来为您介绍一下注册公司经营范围怎么写常用语。1、贸易类: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针纺织品、洗...


·公司资产被冻结股权可以转让吗
      公司资产被冻结股权可以转让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益,公司资产被采取强制措施,不影响股东转让所持公司的股权,不过,既然公司资产被查封冻结,势必影响到股权转让的价格。因债务被法院冻结资产,应该是涉及诉讼,法院依申请人申请保全财产。对保全财产的范围是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想解...


·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有限公司吸收合并登记收费标准主要是: 1、登记费按注册资本计算,1000万元以内部分按0.8‰收费,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内部分按0.4‰收费,1亿元以上部分不收取费用。已按注册资本计算缴纳的登记费部分,不再收费。 2、注册资本...


·企业存续和在业的区别是什么?
      企业存续和在业的区别是什么?其实没有什么区别,一个是生产型的,一个是不生产的,企业都属于正常运行! 经营状态一般分为八种:存续、在业、吊销、注销、迁入、迁出、停业、清算。1、经营状态存续是指:企业依法存在并继续正常运营。也被称作开业、正常、登记。2、经营状态在业是指:企业正常开工...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怎样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怎样的 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资流程怎样的 1、增资的资金打入公司基本帐户,由银行出具对帐单和进帐单 2、 银行出具对帐单和进帐单 ,资金的验资报告和财务账本等资料,去会计事务所让他们出具验资报告. 3、去工商局申请执照变更,登记要求: (1)公...


·注册公司法人不占股份可以吗?
      注册公司法人不占股份可以吗可以,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是公司股东。不是股东也可以作为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作为股东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也可以由非股东的公司经理担任。对于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数额。《公...


·广州分公司法人章刻制有什么规定?
      法人章在公司法中有很严格的规定,法人章的使用对象也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关于刻制法人章,尤其是一些大型公司的分公司,有什么要求呢?广州分公司法人章刻制有什么规定?今天我们为您整理和总结了以下的内容,希望能够为您答疑解惑。 广州分公司法人章刻制有什么规定? 法人章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私章...


·被收购的公司会怎么样
      意味着一个公司购买另一个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或产权,从而影响、控制被收购的公司,以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行为。影响的层面有:1、文化、管理的模式的变化公司的变更注定也会变更公司文化等,这时候可能就要去适应一种新的公司文化以及管理模式。2、管理层变换要改变公司的工作...


·合伙企业法人责任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法人责任是怎样的现在合伙企业越来越多了,我们看到有很多人咨询合伙企业法人责任的问题。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也没有法人,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方代表合伙企业,相当于法人的法人代表,但又有所不同。那么,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呢?下...


·公司盗窃财物判刑吗
      从盗窃罪犯罪主体上面的要求来看,公司不能作为此罪的犯罪主体,所以一般以公司名义进行盗窃的,其实往往只会对其中的主要负责人人员和主管人员、实际盗窃的人定罪处罚。因此,公司盗窃财物的,不会对公司判刑,但要对其中的具体人员判刑处罚。其实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共或者私有...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是什么? 我国责任制公司的种类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这三种不同的公司制之间的设立程序、流程和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需要我们甲乙区分和确认。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是什么?今天,我们收集整理了如下资料为您进行解答。 有限公司设立的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