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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解除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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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履行,解除合同在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两个概念。很多人会把这两个名词的概念混淆,以至于搞不懂这两种行为的后果和出发点。如果是有着正当的理由拒绝履行合同或者协议,那么其实就不算做违约。下面我们就带着您深入了解一下吧!大陆法国家一般都严格区分拒绝履行与合同解除的概念。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将构成违约,有正当理由的拒绝履行(如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乃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表现,不构成违约。拒绝履行和解除合同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在英国法中经常使用rescinding一词,它既包括了拒绝履行,也包括了解除的含义。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11条、第48条区分了买受人所享有的拒绝收货的权利以及出卖人所享有的因买受人不支付价款而要求合同终止(rescinding)的权利。但该法认为拒绝收货的权利只是终止(rescinding)的特定形式。美国《统一商法典》区分了解除(termination)、取消(concellation)、拒绝(rejection)、撤回(revocation of acceptance)。在实践中,拒绝履行与合解除也具有不同的含义。我国法律对此没有严格的区别,但在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9条、第10条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17条中都有拒绝收货的规定。我认为,由于一方交付的产品在质量、数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拒绝收货的,并不因此必然使合同解除。首先,在拒绝收货后,违约方可以通过一定的实际履行行为,使履行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这样合同就可以继续得到遵守。其次,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在托收承付期内,需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事人在拒付货款时,合同关系依然存在。拒付货款或拒绝收货实际上是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行使同时履行的抗辩权。在行使该抗辩权时,合同关系仍然存在。第三,在某些合同中,仅仅是部分不合格,可以就该部分货物拒绝收货而接受合格的货物,这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存在。所以我认为,合同解除与拒绝履行是不同的,即使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方也有法定的解除权。只要他没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仍然不发生合同解除的后果。上文则是关于“拒绝履行,解除合同”两个名词的区分和解释,它们有着不同的含义,同时其中包含的责任也不同,需要我们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多加注意区分。如果一方不想履行合同了,可以经过双方的协商,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解除合同,这也是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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