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评价当事人各方的合意,在合同效力方面,是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来作为评价标准。对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果,对不符合有效要件的合同,则区分情况,分别按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处理。那么具体来说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与此同时,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故应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那究竟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1)自然人签订合同,原则上须有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不得亲自签订合同,而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法有一个例外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签订纯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2)对于非自然人而言,必须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后才具有合同行为能力。同时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即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签订合同。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一般误解等情况下,合同仍为有效。

(2)在重大误解时,合同则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3)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合同可被变更或者撤销。

(4)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合同场合,若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若未损害国家利益,合同可被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合同标的决定着合同权利义务的质和量,没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积极的意义,应归于无效。

(1)合同标的可能,是指合同给付可能实现。

(2)合同标的确定,是指合同标的自始确定,或可得确定。

二、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1、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需要注意的是:

(1)一般情况下还要求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

(2)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3、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5、合同效力待定: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根据《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我们对“有效的合同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以及“合同有效的条件有哪些”有了进一步认识。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如果想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最好请专业的民事律师介入,参与合同的谈判,审核合同的条款,确保合同真实有效,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我们都知道合同也是存在很多风险的,如果出现违约或者一方当事人无法原有的履行义务就会产生纠纷,但是公司为了要生存,要发展,所以不可避免的与顾客,与合作伙伴之间都是需要签订合同,不安抗辩权就是来解决这种问题的,那么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下面我们一起来了...


·合同没约到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
      合同没约到违约责任规定是什么?合同没约到违约责任规定是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金,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


·绿化签订合同过程是什么
      绿化签订合同过程是什么 一、合同签订审核流程 1、 公司各部门负责起草与本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合同,参与合同谈判,组织会签;参加对合同履行的评价。 2、 工程部负责审核工程合同的各项技术条款; 3、 合约部负责合同的商务条款,确认待签合同与审批调整建议的一致性; 4、 财务部审核...


·物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物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物资租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租房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约行为(损害理由)开始起三年为诉讼时效,如果合同一直未履行,从合同中规定的履行时间开始计...


·民事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是什么?
      民事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是什么 一、民事合同可撤销的情况是什么 现行法律可撤销情形可总结为: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第三方实施欺诈,使合同的一方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的另一方知道该欺诈行为的...


·什么叫租赁合同诈骗返还违法所得吗
      什么叫租赁合同诈骗返还违法所得吗?租赁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诈骗...


·保险合同如何解除,怎么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如何解除,怎么解除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如何解除,怎么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志解除两种形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但是,不同的主体...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违约责任的相关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


·合同到期合同就终止了吗?
      一般员工签订的合同都有有一定期限的,那么当合同到期合同就终止了吗?如果员工选择不续签的话,那么这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就结束了,至于具体的规定,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能为您答疑解惑,并且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一、合同到期合同就终止了吗? 合同期限已满。定期的劳动合...


·合同因违约而被单方解除的需要赔偿违约金吗?
      合同因违约而被单方解除的需要赔偿违约金吗?存在违约行为而被解除合同的,是需要赔偿违约金的,当事人完全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必须按约定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是合同经济方式的一种,也是对违约的一种经济制裁。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即使对方...


·签了一年合同中途辞职要赔钱吗?
      签了一年合同中途辞职要赔钱吗? 一、签了一年合同中途辞职要赔钱吗 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一般是不用赔偿的。但如果约定了服务期的,提前离职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