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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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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为了我们城市的发展,国家会对已有人居住的地区进行征地,建造工程,但国家并不会对那些原住居民不管,会对他们有一定的补偿措施。广汉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相应国家号召,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今天本站我们就为您介绍一下广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广汉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广汉市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安置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办法。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对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对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国土资源局是征收土地的实施主体。负责依法履行征收土地程序,确保征收土地批后实施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严格执行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国土资源局可将征收土地批后实施工作的相关具体事务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各乡镇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审核。负责将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测算分配到各乡镇,确保各乡镇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合规、合法使用。公安局负责确认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有农业人口及各年龄段人口数,被征收土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以下简称征地“农转非”)的户籍手续办理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加强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财政局负责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的筹措和核拨、被征收土地安置人员社会保障经费的拨付和划转等工作。民政局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建立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员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及医疗救助等工作。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安置房建设的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等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林业与园林管理局负责做好征收林地手续的审核及协调等工作。农业局负责指导征收土地补偿资金的分配等工作。电力、通讯等单位负责被征收土地范围内本单位杆(管)线等设施的迁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负责征收土地(含房屋拆迁)动员、政策宣传、补偿登记调查、补偿安置费用发放、房屋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召集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对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安置人员的身份认定、决定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等工作。积极化解征收土地补偿安置中的矛盾纠纷,督促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被征收土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审计、监察、水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土地

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的勘测由实施征收土地单位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定界规程》进行实地勘测,制作勘测定界图。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地类和权属必须清楚,权属无争议。土地面积、地类和权属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被征收土地与其他土地相邻的,应由其他土地所有权人或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予以确认。

第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收土地的,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安置实行“人随地走”的原则,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征地“农转非”。实行征地“农转非”的具体人员由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

第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相关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

第八条 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的,可以对被征收土地人员实行农业安置。

第九条 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按征收耕地面积除以征收土地前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安置人口数量。

第十条 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除依法婚娶、生育、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刑释人员、未成年人投靠父母、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或退学)回原籍、离婚回原籍、离职回原籍外,公安部门停止办理将户口迁入正在实施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建(构)筑物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属于征收土地安置对象:

(一)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人口,并享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收益分配权利,及履行应尽义务的在册人员(含五保供养对象,不含“挂靠户”人员);

(二)原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日制在读大学(大专)学生、现役士兵(含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士官)、正在服刑人员。

第十二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青苗补偿费(见附件1)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三条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资产的分配方案,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分批次征收土地的,需要还建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农村生产生活设施由征收土地单位负责还建,所用土地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超过原占用土地面积的,由征收土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逾期未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有关费用专户存储代管,保障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附着物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以征收土地时实际勘丈、清点登记为准,其补偿费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本办法补偿标准(见附件2)支付给所有者。

第十七条 下列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未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地上附着物。

(三)其它依法不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

第十八条 将在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用于经营、生产、加工等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按第十六条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章 房屋拆迁

第十九条 房屋拆迁安置实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和自建安置两种方式。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实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城市(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的房屋拆迁,根据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按规划确定统建房(含货币化)或自建安置方式。房屋拆迁安置方式按实施拆迁的批次确定。

第二十条 享受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自建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含农业安置的人员)包括:

(一)按第十一条规定享受征收土地安置政策且已办理了征地“农转非”的人员。

(二)因分批次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理了征地“农转非”的人员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子女。

(三)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日起至最后一套房屋安置前,因结婚迁入的人员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四)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且该配偶为城镇人口的。

第(二)(三)项涉及安置的人员,迁户前必须为农业人口(含征地“农转非”人员),且夫妻双方及其子女的户籍都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以上人员因征收土地已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的不再进行安置。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提前腾房完毕的,给予奖励(见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对不符合第二十条的人员,只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对其进行安置。征收土地单位根据其房屋建筑结构分类进行补偿,补偿费按以下标准计算:砖混结构楼(平)房:每平方米950元;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每平方米750元;石棉、水泥瓦正房:每平方米550元。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 享受统建房安置确需过渡的,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过渡费(见附件4),过渡时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在办理完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手续后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1个月的过渡费;享受自建安置且采取先拆后建的,由征收土地单位支付给被拆迁人员6个月包干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

1.被拆迁人员人均可置换安置房面积(含公摊面积,下同)30平方米。砖混结构楼(平)房用于置换的面积不足的,可用砖木结构小青瓦正房和石棉(水泥)瓦正房的面积进行置换,但需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见附件5);如果用于置换面积人均不足30平方米部分由被拆迁人员按每平方米740元补房款;扣除人均30平方米置换面积后,剩余的房屋面积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2.每人可享受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价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人员按优惠价9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3.如因房屋户型设计技术原因超出面积,人均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由被拆迁人员按10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人均3平方米以上的,由被拆迁人员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

(二)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经所在(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出具确认证明,没有享受过住房政策性优惠的,每人可安置安置房面积30平方米,按15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超出面积按1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不享受按优惠价计算的安置面积。该类人员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三)统建房安置按拆迁安置协议确定安置总面积选择对应户型。多层统建房户型按每套面积60平方米、90平方米、110平方米左右三种基本户型设计建设,电梯统建房在多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相应户型面积。

(四)多层统建安置房需由被拆迁人员找补楼层差价(见附件6);电梯统建安置房无楼层差价。

(五)被拆迁人员按补偿标准分别交纳天然气和有线电视开户费(见附件2)。

(六)安置房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住房业主按规定缴纳。

(七)对被拆迁人员中长期生病卧床不起的、长期拄双拐行走困难的、长期瘫痪坐轮椅的、双目失明的四类人员安置多层统建安置房的,由本人或家属提出申请,经公示后,可以优先在相应户型的低楼层中安置。

(八)货币化安置

1.适用对象房屋拆迁享受统建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员可以在签订拆迁协议时自愿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

2.安置方式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安置总面积按每人50平方米(含置换面积30平方米和不超过20平方米的优惠价安置的面积,下同)计算。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1不需新购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载明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合法拥有他处住房,且证明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材料;2新购商品房的。需提供已在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凭证。3购买二手住房(含房屋拆迁统建安置房等)的,需提供所购买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能证明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相关材料。

(2)选择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按安置总面积扣减实际安置的统建房安置面积,剩余的安置面积即为货币化安置面积。

3.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原则上均须确保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员每人享有30平方米住房。

4.货币化安置标准

(1)每人30平方米置换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置换房屋为小青瓦正房和水泥瓦正房的,需扣除相应的结构差价)。每人置换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不足30平方米的部分按1660元/平方米进行货币化安置。

(2)每人不超过20平方米优惠价安置的面积按17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化安置。

5.其他规定

(1)选择全部货币化安置或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的,不再对因房屋户型设计技术原因,每人可享受3平方米(含3平方米)以内的超出面积进行安置。

(2)选择部分统建房部分货币化安置,但统建房还未安置的,按被拆迁人员选择的统建房户型预算出货币化安置费,并按预算的货币化安置费总额的90%预付给被拆迁人员,在安置统建房时与被拆迁人员进行结算。

6.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可自愿申请货币化安置,由征收土地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给予货币化安置,按照900元/平方米计算货币化安置费。

第二十五条 自建安置

(一)符合第二十条第(一)(二)(三)项的人员,按照自建安置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镇建设规划的位置,按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对符合第二十条第(四)项的人员,按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划拨建房用地。被拆迁人员按照“统一规划设计、自行施工建设、接受监督管理”的原则新建房屋。

(二)实行农业安置的人员和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及房屋拆迁需重新划拨宅基地的,使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安置,宅基地划拨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统建房(含货币化)安置和自建安置的拆迁安置补助费依照本办法规定标准(见附件4)予以补偿。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员按照征收土地单位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安置房分房或划拨建房用地(宅基地)。

(一)过时未参加安置房分房或划拨建房用地(宅基地)的,由征收土地单位为被拆迁人员指定安置房房号或建房用地(宅基地)位置,同时停发其相应的过渡费。

(二)被拆迁人员过时未参加最后一套安置房分房的,征收土地单位为其指定安置房房号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履行完毕。征收土地单位不再对被拆迁人员家庭新增人口进行安置,同时停发全部过渡费。

第二十八条 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其他不需迁移的地上附着物均由征收土地单位统一安排处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于2016年3月1日施行,《广汉市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办法》(广府发〔2011〕5号)和《广汉市征地搬迁房屋安置补充办法》(广府发〔2015〕10号)同时废止,施行之日前已启动的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项目仍按“广府发〔2011〕5号”、“广府发〔2015〕10号”文件内容执行, 施行之日后启动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

1.青苗补偿费标准

2.建(构)筑物、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3.拆迁奖励标准

4.拆迁安置补助费标准

5.统建房结构差价6.统建房楼层差价

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对征地的补偿是非常详细的,这是因为国家征地往往是大规模的,稍有处理不好,就会引起麻烦,比如“钉子户”等,所以国家在这方面是非常重视的,法规也相当完善。如有其它问题,可在本站网站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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