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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单位吊销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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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罪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与其他的民事主体的犯罪行为不同,此时受害群体一般是比较广的,故而此时一般会通过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方式,解决纠纷案件,我国刑事法律,关于单位犯罪单位吊销的法律责任是怎样的?单位犯罪单位吊销的法律责任:(一)未追诉犯罪单位是否合法根据2001年1月《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于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只作为自然人犯罪案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如检察机关不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审理,对被起诉的自然人根据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负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2002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四种事由中,吊销营业执照仅限制了单位继续经营,法人并未消灭。最高检的批复将上述四种情况均作为不再追诉的前提条件在理论界尚有不同看法。但司法实践必须要执行上述文件,本案检察院和法院的做法有法律依据。(二)不再追诉是否意味着单位逃脱了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采用了双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是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之一,对相关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是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之二。单位本身并不具有意识和意志,单位犯罪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组成的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单位决策程序共同决定,或者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单位的名义做出决定。相关责任人受到刑罚并非基于自然人犯罪或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而是自然人作为单位犯罪意志过错责任的承担者,代单位接受其本身无法承担之具有人身性质的刑事责任。因此,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对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些相关责任人员是单位决策机构的核心成员,代表着单位意志,对这些责任人的处罚也是对单位意志层的处罚。所以,司法机关不再追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并不代表犯罪单位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就逃避制裁。一般不需要再对相关的案件承担责任,这是由于单位在成立之后,就是独立与设立者的存在,其需要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司法责任,故而此时民事主体的权益不能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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