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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税费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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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税费如何缴纳

一、拍卖所得土地使用权税费如何缴纳?

首先看清楚原土地权属。如果是出让土地,按转让收费,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殖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等,有些地方还有堤围税。具体需要征询国土部门或者税务部门(收税标准是地税、执行是国土,解释权是地税)。

如果原土地权属为国有划拨,则需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再办理转让。补办出让手续收费需咨询国土部门。

如果是集体土地,还要补办征地手续,如果是农地,还有补办农地转用手续。

现在法院处置的土地,后续手续也很多,要注意弄清楚。

要缴过户税费,税费至少有:

土地增值税:(拍卖成交价-原价)乘30%至60%。(注:此点税率为四级累进,按差价越大

税率越高,税率分别是30%、40%、50%、60%)

契税:拍卖成交价乘5%。

其它杂税。金额不大。

二、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如何拍卖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抵押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拍卖的,所得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拍卖后,涉及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抵押的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拍卖必须在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

以城镇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设定抵押,已依法在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再另行申报审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需折价或拍卖的,必须在市、县土地管理部门设定的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按标定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通知下发后,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新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在缴纳之前,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相关机构先提出纳税申报,然后在根据其提示的流程,进行纳税,一般来说,税额的比例不是很高,故而一般的民事主体,都会乐意缴纳,对于那些不缴纳的行为,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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