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有些购房者缺少对法律知识和相关政策的了解,在购房过程中时常发生权益损害的事情,如果出现房屋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的情况,这时您就要了解无效情形有哪些?接下来我们将为您介绍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的规定,十四种情形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以认定为无效或可以撤销的合同介绍如下。

一、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处理方式: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当事人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处理方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约定以其为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并接受的除外)。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处理方式: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五、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六、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七、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处理方式: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八、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九、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一、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处理方式: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处理方式: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十三、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十四、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处理方式: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介绍的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撤销的情形,主要包括十四中情形,常见的就是卖方未取得售房许可证明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确定了买卖合同无效,卖方就必须返还买方缴纳的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用房子抵押非法集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不断的会有许多的新事物出现在生活中,相应的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非法集资的问题屡禁不止,非法集资的方式层出不穷,在这些问题出现的时候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相应的解决方法,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解决,那么用房子抵押非法集资这一新型案型是怎样的呢,在文章中进行详细的分...


·二手房买卖协议最新版
      通常在购买新的商品房时,开发商会与购房者实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这样的合同也是直接从房管部门拿的,而不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条款内容。但如果是购买二手房的话,这种情况下一般就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协议的内容了,但这个二手房买卖协议究竟包括什么内容呢,我们提供最新版的二手房买卖协...


·一、买房子什么时候开始还贷款 首先房屋贷款的还款时间是以银
      一、买房子什么时候开始还贷款 首先房屋贷款的还款时间是以银行放款的次月就必须要开始按月偿还了 1、如果不按时偿还会面临相应处罚,如房屋被查封、遭到银行起诉、计入央行数据库的黑名单等; 2、还款和房屋交接没有任何关系,换句话说:房屋贷款有可能已经偿还2年而所购房屋还没有交房;...


·一、离婚中房产分割的各类情形有哪些?
      一、离婚中房产分割的各类情形有哪些?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如何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


·离婚时夫妻的房产是怎么过户的
      ,一对夫妻离了婚自然就不愿意再继续住在一起,所以即便房屋是他们的共同财产,最后也会过户到一方的名下,而没有房产的一方会得到相应的赔偿。那在实践中,离婚时夫妻的房产是怎么过户的?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离婚时夫妻的房产是怎么过户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


·房屋预告登记证是什么,有什么作用?
      房屋预告登记证是什么,有什么作用?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期房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预告登记的首要效力在于担保功能,即防止不动产权利人违反义务对不动产进行处分。1、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2...


·买卖房产税如何计算,怎么算个人房产税
      在房屋买卖的时候,需要交纳相应的税费,这也是买卖双方比较关注的内容之一。这其中有一个是房产税,那么您知道买卖房产的房产税该如何计算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解答。 一、买卖房产税如何计算 1、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


·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
      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婚前父母出钱买房离婚房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1、男方父母部分出资首付,登记在男方名下的。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只是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款项由夫妻双方共同支付,则该房产视为出资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属于男方个人财产。财产分割时,男方应根据夫妻共同还贷部分,给女方一定的补偿。 ...


·一、新房产证有哪些?
      一、新房产证有哪些特点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


·离婚后房产债务怎么处理
      离婚后房产债务怎么处理 一、离婚后房产债务怎么处理 1、房贷是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的: 婚前一方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后,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