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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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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国家在履行土地征收工作时都要根据科学合理的标准进行的,而征收的前提是为了社会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才会对公民使用的土地作出征收的决定,但现实中却存在在一些行政机关滥用手中的权力对公民征收了超额的土地。那么,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一、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处罚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的有关规定,从重给予处罚:(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综上所述,法律已经对那些行政机关超过批准数量征收土地的违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土地的征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否则不仅会对土地资源造成伤害而且还会让本来合法使用土地的公民蒙受损失,而做出超额征收行为的行政负责人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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