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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一直以来都是很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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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一直以来都是很容易产生争议的地方,尤其是在夫妻打算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自然双方都是想要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双方争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而在这方面其实我国也有相应的规定,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都是什么呢?本站我们马上为做详细解答。

一)对于共同财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指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又做了进一步的阐释:

1.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在婚姻法中,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又有规定了下列个人财产: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此外,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文中,即使我们为您带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内容,对于夫妻之间共同所有的财产,其实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均等的来分割,但要是家庭的情况比较特殊,则会适当的照顾女方和孩子。如果离婚夫妻无法协商分割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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