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在城市,很多时候都会有很多建筑性的机器在我们的头顶上工作,会有很多公共建筑在建设,关于公共建设的工程质量等问题也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问题,因为他的质量问题毕竟涉及到很多人的安全。那么关于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一、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什么

施工方

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在工程实践中,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往往是交叉的,因此施工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也涉及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5条、27条分别规定了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禁止的市场行为以及总、分包单位的责任分担。

2、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质量责任制,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制的核心,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的质量责任制。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工程项目施工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3、施工单位应当按图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单位如果不按图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既可能因违反原设计意图而影响工程质量,也可能混淆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应负的质量责任。因此,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既是国家为确保工作质量而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是明确有关单位之间责任界限的客观要求。施工单位如果违反该规定,不仅要承担数额较大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还要承担返工、修理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当然,不能机械地理解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的法定义务。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设计文件差错,应当遵守《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鉴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构成工程实体,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为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进入工程实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参建各方主体与此有关的质量行为进行了强制性规定。除本条对施工单位的规定以外,还包括:

(1)对建设单位,第14条第2款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2)对设计单位,第22条第2款规定:“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3)对监理单位,第37条第2款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该条例第67条还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5、施工质量检验和隐蔽工程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工程具有不可逆性,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合同法》第278条还规定:“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快、试件的现场取样和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局部施工质量,需要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和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于2005年9月28日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5年11月1日其实施),明确规定:

(1)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该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2)该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4)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7、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质量问题的返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

施工方是工程质量的主要施工对象,工程质量是需要一定的监督还要具备一定的审核团队,因为涉及到,太多人,如果质量方面出现问题,那么产生的后果是非常的严重的,所以对于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等工作都是严格要求,必须要进行的。


·民工怎样讨要拖欠工资
      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公司辞退员工补偿标准是怎样的?1、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公司是不需要对你补偿或者赔偿的:(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


·大家都明白的是,建设工程大多数都是需要进行承包的,而在承包的
      您都明白的是,建设工程大多数都是需要进行承包的,而在承包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承包方以及发包方这两方主体。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想要知道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两种方式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建设工程承包方式 (1)设计—施工总承包...


·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
      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比较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是必然的,由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国家制定劳动法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在生活中比较普遍,但是关于概念性的东西很多人不太了解,比如劳动关系的概念与分类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此为您解答。 ...


·怀孕期间不给产假工资怎么算?
      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为: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


·腰软骨断裂属于工伤么?
      腰软骨断裂属于工伤么?是否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伤残等级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起诉索赔;出了工伤之后应该:1、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税
      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这个补偿作为劳动者收入的一部分,也是需要纳税的。到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税?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做出了如下规定: (1)...


·职工不加班要扣工资吗
      现实生活中,很多单位都会安排加班,在职工拒绝加班时,单位还会克扣职工的工资。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职工不加班要扣工资吗?如果不能,那么单位克扣工资职工怎么维权呢?这些问题都是职工需要了解的,以便在遇到单位克扣工资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职工不加班要扣工资吗 《劳...


·脸部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可能您一不小心就会遭受工伤,如果自己意外的遭受了工伤,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求赔偿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到专门的鉴定机构去鉴定自己的伤残等级,那么在我国脸部骨折工伤鉴定标准是什么呢?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的资料,您可以一起来学习一下。 一、脸部骨折工伤鉴定标...


·公司在什么情况辞退员工不不用赔偿
      辞退员工不用赔偿的情况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在劳动者有以下过失的情况下提出的辞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赔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


·劳动关系中加班费是按底薪算吗
      劳动关系中加班费是按底薪算吗?加班费是否可以按底薪计算的这个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加班费的计算依据如下: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