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房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房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哪些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内六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上;

(二)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年以上;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家庭享受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待遇一年以上且符合“孤老、重大疾病、四级以上(含)残疾”认定条件;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25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租房补贴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实物配租补贴。

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时,应当符合准入条件,同时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监护人(家庭)同意与其共同配租后,方可申请。申请人与监护人共同分摊监护人(家庭)的住房面积符合条件的,上交监护人(家庭)的住房或存储监护人征收(拆迁)补偿费、住房等价款后,共同承租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

二、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家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自行负担多少租金?

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条件的承租家庭,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平均每月每平方米1元。所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与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租金的差额部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给予租金补贴。

三、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申请条件是什么?

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750元(含);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人员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三属”家庭,上年年收入低于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

四、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元。

五、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每月最低可申领多少补贴?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60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555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465元。

六、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含非农业城镇集体户籍);

(二)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

(三)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四)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申请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

七、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是多少?

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7元。

八、享受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家庭,每月最低可申领多少补贴?

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每月315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85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255元。

九、如何申请三种补贴资格?

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原件及复印件:

1.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上年收入及家庭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4.住房有关材料

5.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其它相关证明。

十、哪些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

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对一次性出租期限满1年的,可补贴600元;出租期限满2年的,第二年补贴额为800元;出租期限满3年的,第三年补贴额为1000元;房屋租赁期限超过三年的,以后每年按1000元给予补贴。

2018年5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参照向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的出租人补贴政策和标准,申请出租人补贴。


·夫妻买房定金合同只有一方签字的有效性有多大
      夫妻买房定金合同只有一方签字的有效性有多大1、夫妻一方签订的购房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回迁房并不像大家想的那样,所有的回迁房都属于小产权性质的房子
      回迁房并不像您想的那样,所有的回迁房都属于小产权性质的房子。有些时候开发商所修建的楼盘当中包括有一些回迁房,其本身性质和商品房都是一样的。不过如果公民购买的房子属于回迁房的话,在买房的时候就必须要知道在我国购买回迁房如何选房?这样才能避免自己花了钱,又买不到合适的房子。 一、在我...


·对很多家庭来说,买房都是要花费“巨资”的一件事,但对于想要买
      对很多家庭来说,买房都是要花费“巨资”的一件事,但对于想要买房却又没有足够金钱的情况下,贷款买房的现象就出现了。那么对于打算贷款买房的购房者来说,贷款买房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换言之,贷款买房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详细的解说。 一、贷款买房要注意的问题都有哪些呢?...


·新婚姻法房产最新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人们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房产分割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对房产的认定就显得非常关键。那么,婚姻房产最新规定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大致了解。一、婚姻中房产最新规定有哪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


·老房子购房合同丢了怎么办
      合同丢失了是可以补办的。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需要签订四份购房合同:开发商两份,房管部门备案一份,购房者一份,但如果购房者要办理银行按揭的话,购房者所有的购房合同原件需要交由贷款银行备案。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完购房合同后,该合同就是证明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凭证,因此,要妥善保管自...


·一、租房网签备案税金要缴纳多少?
      一、租房网签备案税金要缴纳多少?租房备案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租房市场的交易和安全;另一方面,因为租房的双方产生了经济交易,所以租房备案后,房东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租房税。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偷逃私房出租税款,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


·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
      婚后买房的规定有哪些 1.结婚前买房,且房款全部付清的,算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结婚前付了首付,余下办理按揭,房产权证上为一方名字(或加上自己父母)的,则房产本身为个人婚前财产,但是领证后支付的按揭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


·深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深圳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


·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况是什么?
      现在社会租赁房屋的现象非常普遍,租房子也不是一件简单的小事,在租房期间我们可能会遇到许多事情,那么如果有特殊情况还没有到合同约定好的期限想要提前退租,房屋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吗?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均...


·一、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就是共同财产吗?
      一、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就是共同财产吗? 如果婚前房产加上对方名字,房产就成为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双方都有权利分割。 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