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2023是什么?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众所周知,征地补偿是指,国家有关部门为了维护相关的公共利益,对某些地方进行征收,同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但是,由于各个省市的经济发展状况有所不同,所以征地补偿标准也会有所不同,今天,我们就带您一起看一下,关于南京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一。

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标准不作调整,原房补偿款标准适当调整,具体见附表二。

三、住宅房屋拆迁搬家费、自行过渡费和提前搬家奖励费等补偿标准

1、搬家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2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至1000元。

2、自行过渡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6元,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600元的补足至600元。

过渡期超过两年的,超过两年部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800元的补足至800元。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但不申购安置房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过渡补助费。

3、提前搬家奖励费: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按每平方米3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每个产权户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奖励金额以第30日的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逐日扣减:第31日至第40日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每日等额递减10%。

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拆移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参照市物价局有关价格标准进行调整。

4、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五、拆迁安置房申购款的计息标准

拆迁安置房申购款利息归被拆迁人,计息期不足一年的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计息期大于一年(含一年)的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六、适用范围

1、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此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

2、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关于超期过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宁国土资〔2006〕287号文)同时作废,《南京市拆迁中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宁房拆〔2005〕79号文)中关于征地拆迁自行过渡费标准部分同时作废。

4、本通知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南京可以说在我国历史上,属于文化名都,也是旅游胜地,因此国家在南京通过征收土地来建造更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不管是当地居民,还是作为游客,我们都不能去破坏这些建筑,不去损害公共利益。


·农村土地老人去世可以继承吗?
      农村土地老人去世可以继承吗?子女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可以继承其土地我国农村土地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父母去世后,子女只要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可继续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否则不可以承包经营原由其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


·回迁房其实与商品房并没有太大差距,这一般是指开发商就被征地人
      回迁房其实与商品房并没有太大差距,这一般是指开发商就被征地人作出的一种房屋赔偿,现在很多楼盘里面都有回迁房。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也是存在回迁房的。当然不同地区买卖回迁房需要注意的地方都不一样,那其中农村回迁房买卖需要注意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回迁房能买吗? 回迁房...


·异地诉讼离婚程序的具体步骤有哪些?
      离婚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社会行为,其中包括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诉讼离婚有包含异地诉讼离婚,那么这个异地诉讼离婚程序有哪些具体步骤?这种特殊离婚程序有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诉讼法院的管辖 提起离婚诉讼首先要选择受理诉讼法院地及受理法院,根据我...


·我们的土地使用证是房照吗?
      我们的土地使用证是房照吗? 我们人民享有土地的使用权,拥有土地使用权之后,有关机关会发土地使用证给我们。而这个土地使用证就是我们使用土地的凭证。这是我们知道的,但是房照这个东西,很多的人都会对此产生疑惑。那么,我们就为您收集了土地使用证是房照吗这类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的,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怎么办,年限是有关法律依据相关条例进行约束的,所以对于这类问题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所属的年限是否正真到期,如果到期就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因为涉及国有土地,所以有关部门会定期进行接触。 土地使用权(Lan...


·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
      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 土地的征收,是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向被征地者支付补偿金的,由于我国各地的基本民情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仅相同,故而各地的征地补偿金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呢? 一、河南省征收土地价格是多少钱一平方 ...


·返还定金可以在原告地起诉吗
      针对民事案件,在起诉的时候一般遵循的都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如果能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则原告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于已经退还定金,那么当事人就不能就定金问题进行起诉。但是,如果因为退还定金,以及退还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进行起诉。...


·集体土地使用证存根具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使用证存根具有法律效力? 在以前,农村里最重要的就是土地了,土地可以解决很多家庭的温饱问题,在当代社会,土地依然十分的重要。您都知道,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的会有一个土地使用证进行证明,那么,集体土地使用证存根具有法律效力吗?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集体土地使用证存根具有...


·城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样的?
      城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是什么样的?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征地的工作也在不断的开展,在我们进行征地的时候,就势必会涉及到补偿的工作,这也是一个比较容易引起纠纷的工作,每个地区在进行补偿的时候,都需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制定相关的补偿的方法和标准。那么,您知道城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一、长沙哪个地段买房子比较合适?
      一、长沙哪个地段买房子比较合适? 1、繁华商业区和次繁华生活区 虽然这两个区是两个不同的地段,但是在长沙,繁华的市中心和次繁华生活区的界限不是特别分明,区别不大,所以我们就先放在一起说了。 在长沙说到闹市具有代表性的一定要说是五一商圈了,可以说是长沙的金名片了。目前来...


·地域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地域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一、地域管辖权移送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