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里办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里办的?

他项权证,一般买房子的时候会涉及到这个内容,对于有些人,买房子是不需要分期付款的,一般全款就把房子给买下来了,但是大部分的人还是只能向银行进行贷款买房子,这样对于自己的 经济能力考验没有那么大。他项权证就是抵押贷款中的抵押物,那么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里办?

一、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里

房子有他权的话就是在银行办理过抵押贷款或购房贷款,如果想在办理他权就是办理顺位抵押,也就是常说的二次抵押贷款,直接到房管局办理抵押就可以了,如果在贷款公司办理二抵的话是如下的资料及流程:

资料:

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产权证、贷款合同、居住证明、水电气发票,还款流水,就可以申请了,流程如下:

流程:

1、带上如上资料到贷款公司签订贷款合同

2、查征信审批

3、初审通过

4、贷款公司打电话核实交上去的资料

5、审批通过

6、签订放款合同

7、当房管局办理二次抵押的他权

8.贷款公司放款二、不动产他项权证

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所谓他项权证,是一个土地产权相关的术语,和我们讲的认股权证是两回事。

房产的他项权是指除产权人及共有权人以外的其他团体或者个人对该房产涉及的权利,通常是指抵押权利,他项权证由他项权人持有。一般房产购买时,选择按揭贷款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中,会有他项权利内容记载,载明他项权利人、权利种类(如典权、抵押权等)、权利范围(他项权利的房屋范围)、权利价值(他项权利的契载价格)、权利存续期间(契载期限)、注销日期(他项权利消失的日期),并且在他项权证书也注明这些内容。根据民法典,房产设有抵押,即他项权证未注销,该房产处置权受到限制,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进行合法交易,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相关手续

不动产登记开始后,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合二为一,统一登记到不动产权利证书上,也就是说,两证变成一证。

按照国家“不变不换”的原则,现有各类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也就是说,旧证、新证同时都具有法律效力。

但新购房屋等不动产并首次办理产权证,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手续的市民,将逐步换发新的不动产证。

房屋他项权证:

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不动产登记证明:

2016年10月8日起,上海市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房地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替代,房地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按照"便民利民,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原则,各区县现有的房地产交易大厅调整为不动产交易登记大厅,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调整为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不动产他项权证和土地他项权证规定

房屋他项权证指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房屋的出租,收益权,可以跟所有权分离,单独处置。

土地他项权证是土地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土地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1)地役权,是指为自己使用土地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地役权的概念,但是《民法典》规定的相邻权中,实际存在着地役权,如通行权、排水权等。

(2)地上权,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筑、种植的权利。如建造厂房、住宅、种树、种竹等。

(3)空中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空建造设施的权利。如桥梁、渡漕、高架线等。

(4)地下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设地下设施的权利。如地铁、隧道、人防工程等。

(5)土地租赁权,是指出租人将土地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土地承租人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并对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

(6)土地借用权,是指无偿占有、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如历史形成的土地借用权。

(7)耕作权,是指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种植并获取收获物的权利。如单位征而不用的土地,应当退给农民继续耕种。农民耕种期间,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种植多年生作物,在国家建设需要时无偿退还。退还时土地上有青苗的,建设单位要付给青苗补偿费。

(8)土地抵押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规定,不转移抵押土地的占有,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土地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土地折价或者以变卖方式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接受抵押的人是抵押权人,提供土地抵押的人,是抵押人。

不动产他项权证不收费这个说法并不是正确的,无论什么证书的办理都是需要收费的,就最基本的工本费都是要收取的,每天都有非常多的人办理各种证书,如果都不进行收费,那么这一部分也会造成很大的经济压力,但是如果对于每个人来说收费不是很高,所以收费是很合理的

贷款他项权利证在哪里办呢?一般就是在房管局办理即可,现在政策对于办理他项权证有了更改,只要在房管局大厅就可以直接办理了,关于他项权证,在买房中起到的作用是非常大的,银行用其做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关系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债务关系中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一、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如果债务人已经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又不积极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且自身客观上又无清偿债务的能力,则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已经面临不能实现的危险,就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二、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国有企业改制债务承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许多国有企业为了更好地经营企业,让企业更好地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节奏,会对企业进行改制,那么企业改制过程中会存在着好多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债务债权的问题。下面我们将针对国有企...


·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是怎样的?
      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是怎样的? 承包前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 一、和解法 协商和解是指债权债务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协商或邀请第三人从中斡旋,解决纠纷。债权到期或即将到期时,债务人暂无能力偿还债务但有还款诚意的,债权人可以就履行债务的期限、方式、数额等同债务人进...


·因拖欠贷款股东变成黑户怎么才能消除不良记录
      因拖欠贷款股东变成黑户怎么才能消除不良记录 一、因拖欠贷款股东变成黑户怎么才能消除不良记录? 第一点:首先要还清欠款,不管是贷款还是拖欠的公共费用(很多人可能不知道,欠税、民事判决强制执行以及电信欠费记录等等,这些在银行的明细版个人征信报告都会有体现的,故而宽带、号码停机不用...


·法律规定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作为债权人,难免要遇到债务人到期不还债的情况,此时就要自己想办法讨债了,比如:可以拿着借条去法院起诉债务人,利用法律去维权等。那么,法定的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呢?换句话说,债权人多长时间内能拿着借条去起诉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介绍。 一、借条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借条的诉讼时...


·欠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欠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一、欠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具体情形主要有: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


·倒闭企业欠税应当如何处理
      倒闭企业欠税应当如何处理 一、企业倒闭清算中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清算是出现在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十七...


·有借条就一定不会败诉吗?
      有借条就一定不会败诉吗?有借条不一定就不会败诉,借条起诉输官司的原因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写还款期限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


·企业法人变更后原有债权债务
      企业法人变更后原有债权债务企业法人变更是公司变更事项的一种,若是被遇到有的人把带债务的企业作为抵押,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都不知道怎么应对,那么企业法人变更后原有债权债务到底怎么处理呢?为您解答。企业法人变更后原有债权债务一般情况下是由公司自己独立承担对外债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需要注意什么? 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债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就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间届满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拍...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都包括哪些人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上四类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可单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