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公司裁员怎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公司裁员怎么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企业裁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要是你所在的单位把你裁减掉了,但同时也没有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你一定补偿的话,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当然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劳动诉讼也是可以的,总之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要想方设法的来维护才行。



·眼睛工伤是怎么评级的,评级标准有那些
      意外无处不在,我们在乘车、走路、工作的情况都会发意外,情况严重的会导致我们身体缺陷而不同于正常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是可以进行评级的,如果在工作中导致眼睛受伤,眼睛工伤是怎么评级的,评级标准有那些,接下来的我们为您分享如下。 (一)眼睛工伤评级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鉴定,根据患...


·员工工伤费用需要由谁来进行承担?
      员工工伤费用需要由谁来进行承担? 一、员工工伤费用需要由谁来进行承担? 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


·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一般分为5类,每一类有自己的特点和注意事项。那么,您对建筑工程承包模式了解多少呢?其实,只要弄明白他们的概念,是很容易对他们区分的。下面,我们将会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建筑工程承包模式有哪些?工程承发包是一种商业行为,交易双方为项...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道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怎样?
      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道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怎样? 我们知道一个工程的建成,是需要达标的,如果不达标的建筑,就有质量的问题,有可能损害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工程质量分等级进行评定,如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等等,一般有合格,不合格之说,还有优良之说。那么市政道路工程质量管道质量检验评...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
      疫情期间不发工资去哪里投诉?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1、首先劳动者应先固定证据,收集好自己确实出勤上班活在家上班的证据,如工作记录、打卡考勤记录、公司通知等等2、向劳动局和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解决3、投诉未果的情况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二、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


·公司会计出纳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什么?
      公司会计出纳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什么? 公司会计出纳的工作内容主要是: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有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根据稽核人员审核签章的收付款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或单位领导审核签章,方可办理...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禁止情形包括哪些?
      一、劳动关系解除的禁止情形包括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2、甲方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


·工地工程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工地工程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一、工地工程款一直拖欠不给怎么办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经常给施工方公司去个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并且注意做好录音工作,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有备无患。必要时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对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以阻断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建筑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给出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策略,对于这些发展策略的采用将会快速的使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得到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虽然已受到国家的重视,但仍然存在很多问...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