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敲诈勒索罪量刑的步骤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要是确认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则就要根据实际的情况,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做出一定的量刑。但敲诈勒索罪量刑的步骤具体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以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公民人身权;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以要技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在依照量刑一般步骤的同时,还应把握本罪的特有情节。
一、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确定量刑起点
量刑起点的确定是量刑的第一个步骤,是确定基准刑的前提,是确保公正量刑的关键,审判实践充分表明,量刑之所以不公正、不平衡,其中一主要问题就出在量刑起点上,由于量刑起点不同,导致的最终结果差异会很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上述规定,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大小是敲诈勒索行为社会危害性最直接、最主要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即“数额较大”以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为起点。具体到个案,我们认为对量刑起点的选择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数额成立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根据数额确定量刑起点;二是数额和加重情节综合成立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时,综合考虑数额与情节确定量刑起点。
二、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基准刑的确定是量刑的第二个步骤,是根据其他如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调整刑罚量确定的确定基准刑是量刑过程中不可逾越的必经步骤,是量刑公正的重要保证。个案的基准刑应当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来加以确定。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它既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同时超出的部分又是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另外,由于敲诈勒索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对人身权利的侵害除了造成被害人心理恐惧、精神受到强制之外,还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的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致人伤害的后果是衡量行为性质是否恶劣、情节是否严重、后果程度的重要因素,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应当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根据上海市高院量刑实施细则及《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敲诈勒索人民币3万元以上,每增加人民币12万元,增加有期徒刑一年,敲诈勒索人民币达50万元的,确定基准刑为七年。
三、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
刑法中的“情节”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事实以外的,其他能够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或人身危险程度,因而对量刑发生影响和作用的各种事实情况,它表现为客观存在的事实。除《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十四种常见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外,敲诈勒索罪的从重量刑情节一般还包括犯罪次数、涉黑组织犯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犯罪、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犯罪、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情节;从轻量刑情节则一般还包括被告人的个人表现、犯罪后的态度、退赃退赔、被害人过错情况等情节。根据上述规定,《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敲诈勒索罪从重、从轻情节的量刑适用幅度:一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或者一次敲诈勒索即针对3名以上被害人的,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的,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敲诈勒索的等等情节,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到30%;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敲诈勒索的,或者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一)提取量刑情节
1、《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上海市高院量刑实施细则与《浦东新区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免除处罚;对于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犯,减少基准刑的40%-60%;对于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犯,减少基准刑的50%-70%。2、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理论依据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对累犯的处罚应有别于初犯,对其实行从重处罚或加重处罚是各国共同的立法选择。因为,累犯与初犯相比,尽管二者在客观上造成的危害并无不同,从社会危害性上也无从说明累犯从重处罚的客观依据,但是累犯者在初次犯罪接受刑罚后,国家和社会期待其能有所悔改,弃恶扬善,然而其却违背了社会期待不思悔改,短期内又故意实施较严重之犯罪,表明其具有更深的主观恶性和更大的人身危险性,比较难以改造,只有对其科以较重的刑罚才有利于特殊预防刑罚目的的实现。《浦东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规定,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30%;刑罚执行完毕后一至三年内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20%;刑罚执行完毕后三至五年内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15%。3、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首适用于一切犯罪。由于自首是犯罪分子犯罪后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接受法律制裁,它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体现了犯罪人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对自首的犯罪分子从宽处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参照上海市高院量刑实施细则,《浦东法院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对不同的自首情节及其量刑适用作了详细规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40%;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的,减少基准刑的3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罪行的,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的,以及形迹可疑的自首和电话自首,减少基准刑的20%等。”
?

(二)根据总则规定的方法调整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在量刑的基本方法中规定: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再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同时规定: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应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四、确定宣告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可以在1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采用一定的数学方法计算出来的一个数值,这个数值与法律上的宣告刑是两个概念。有些调节结果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在确定宣告刑的过程中,要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贯穿全过程。根据调节结果所确定的宣告刑如果与被告人罪量刑相适应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宣告刑;如果根据调节结果确定的宣告刑与被告人罪量刑不相适应的,就要充分行使10%的综合裁量权进行调整,以确保量刑公正。实践中,法官在对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分子量刑处罚的时候,必须要充分的考虑到其实际的犯罪情节。同时就敲诈勒索罪量刑的步骤,也是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的。毕竟进行刑事处罚,对当事人来讲是很严重的一件事情。


·到底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刑事案件中不乏有诈骗罪,诈骗罪就是通过欺诈或隐瞒事实等行为骗取受害方的较大数额的财产,不论公私。这是一种违法罪行,那么有人就要问了,民事诈骗是否也是种罪?我们希望各位读者能够区分这两者的区别,因此即整理了有关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区别的如下材料:一、到底民事欺诈与诈骗罪区别是什么(1)...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行为犯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怎样的?
      行为犯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怎样的? 一、行为犯犯罪中止的认定是怎样的? 行为犯犯罪中止的认定一般是从犯罪要件入手的,具体的行为犯罪认定条件如下;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一、择一重罪处罚的情形有哪些犯罪 (1)、采用破坏公共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交通设施)的手段盗窃,以及采用毁坏财物的手段盗窃,同时触犯数罪的,择一重罪处断(想象竞合)。对比:盗窃此财物,毁坏彼财物的,数罪并罚。盗窃财物之后毁坏所盗窃财物的...


·刑法中的缓刑是什么意思?
      我们在平时生活中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法律名词“缓刑”,很多人都会根据字面的解释理解成为暂缓执行,因为一般触犯了国家的刑法都会被判处入狱服刑,很多人都认为,缓刑就是暂缓服刑,但是还是需要坐牢的,那么这种观点对吗?刑法中的缓刑是什么意思?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


·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吗
      在发生了刑事案件之后,会先由相关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上报人民检察院看是否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吗?可能很多人对此都不太清楚,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 一、刑事案件可以不起诉吗 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不具备起诉条件...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14-16岁贩毒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4-16岁贩毒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一、14-16岁贩毒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14-16岁贩毒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14~16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了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没有规定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规定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


·醉驾拘留属于刑事处罚么醉驾可能涉及到的处罚有两类
      醉驾拘留属于刑事处罚么醉驾可能涉及到的处罚有两类,一种是行政处罚,一种是刑事处罚。其中,刑事处罚方面,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是行政处罚的话,则一般是进行罚款,然后拘留,同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见,如果对醉驾之人的处罚是拘留的话...


·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一、刑事诉讼法中止审理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如下:1、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经过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限定,在审判经过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诉讼到人民法院后...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赔偿资金怎么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赔偿资金怎么使用? 一、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赔偿资金怎么使用?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赔偿资金怎么使用是当事人自己的自由,只要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如何使用法律不会做出禁止。关于刑事赔偿资金确定标准如下所述。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