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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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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到本市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救治,职工就诊时应向医疗机构说明因工受伤。情况紧急时可就近选择医疗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工伤保险协议服务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工伤,认定工伤前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工伤后,对已经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与经办机构结算。继续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经办机构结算。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三、对于“在此期间”的理解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30日单位申报时限届满时止。理由是第一款规定了30日的申报时限,单位未在该时限内申报,该段时间内的有关费用应由单位承担。30日以后的费用,因为参加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种意见认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认定工伤之日止。理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单位应在30日内申报工伤,其立法目的也是督促用人单位积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单位未申报的,对于工伤认定之前的全部费用由单位承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同时也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第三种意见认为,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职工申报工伤受理之日止。受理日之前的由单位承担,受理日之后的由医保中心承担。四、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在此期间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职工申报工伤受理之日止。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不意味着高枕无忧,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仍需要积极地为职工申报工伤,否则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以上总结的是关于认定工伤前的费用处理的情况说明。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上报认定工伤申请,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认定工伤后再与工伤保险部门结算。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前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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