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交通事故发生时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交通事故发生时,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鉴定调查,听取事故双方的证词,以确定事故双方的责任。如果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以后,也需要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确定单方的交通事故责任。对于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单方责任这个问题,也需要根据不同的实践情况来进行判断。

如何处理交通事故单方责任?

机动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理:

(1)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仅造成自身车辆损坏的,驾驶人应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在报警的同时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将派员到现场处理或告知当事人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2)发生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坏的,驾驶人标划现场后,应当迅速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的处理。

1、事故当事人如何要求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当事人必须共同请求调解,交通警察当场对财产损失的确定、当事人过错及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方式等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拒绝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签名的以及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当场送达当事人。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不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交通警察因现场变动,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

(二)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四)当事人拒绝在简易程序处理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是多少?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4、调解的开始期限如何确定?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5、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怎么办?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6、哪些人可以参加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其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最多应为几人?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

7、调解应由几名警察主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8、调解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

9、调解是否允许旁听?

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10、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1、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哪些程序?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分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12、调解未达成协议当事人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3、调解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履行的怎么办?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种是未造成公共财产安全的,车主应该在报警的同时申报车辆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确定赔偿。另外一种情况是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害时,应该等待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和裁定,对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进行负责。




·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
      肇事逃逸交强险是否赔偿?是可以赔偿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赔偿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


·骑车撞人该怎么办
      骑车撞人该怎么办骑车撞人该怎么办?这可能是许多经常骑车的人会遇到的情况,虽然属于非机动车事故但处理的时候也不能掉以轻心,尤其是涉及到赔偿问题,如果处理不好的话也会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烦恼,在此向您介绍骑车撞人处理常识。一、骑车撞人该怎么办?1、首先应当报警,由公安交管部门判定事故双...


·校车超员入刑的具体规定
      校车超员入刑的具体规定近年来,随着校车在全国的迅速普及,校车安全事故频发,给学生的生命安全带来重大威胁。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正式实施有望改善这一不良趋势。根据刑法规定,营运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要入刑,那么,校车超员入刑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解答。校车超...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交通事故中,应该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都为可赔范围,但是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在交通事故中,本车车上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因本次事故产生的人身伤...


·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能拘留人吗
      一、交通事故处理中交警能拘留人吗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可以拘留肇事者。交警部门也是公安部门,因此有权与此有关的事情,采取相应的措施和作出相应的处罚。如行政拘留等。当然,拘留也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交警只能处以行政拘留,是不能直接做出刑事拘留的处罚的。二、发生交通事故应被拘留的情形《...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关于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的文书,具有法律意义,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作为法庭上的呈堂证据,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效力是什么呢?为你解答。 一、交通事故认定是不可诉的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


·校车超载事件2023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校车超载事件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虽然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加大财政补贴力度,逐渐为各大学校添置了校车,以解决未成年人上下学的安全问题。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因此就有这样的问题:校车超载事件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校车超载事件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对于校...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骨折误工赔偿规定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骨折误工赔偿规定是什么?交通事故骨折误工赔偿规定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而搁误工作致使受害人减少了收入,因此要求致害人支付该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一、交通事故司法伤残鉴定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司法伤残鉴定可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


·交通事故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交通事故自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如果没有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立案未交费是否诉讼时效中断?
      立案未交费是否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