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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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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部分的刑事案件中其实都是有专业的律师来提供辩护,尽可能的为被告人争取合法权益。而此时律师往往会根据情况来确定案件的辩护方向,其中就有可能提供无罪辩护。而根据我国法律中的规定,对于无罪辩护其实也是有一定的情形规定。那么通常在哪些情况下才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做无罪辩护:
一、被告不具有主观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构成,或由过错构成。以故意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观故意而不构成该故意犯罪。以过失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过失而不构成该过失罪。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则不构成任何犯罪。
二、被告不是犯罪主体。
犯罪还须同时满足刑法规定的主体要件。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除犯故意杀人、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项罪名以外的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时犯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犯罪行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法定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证据链条脱节,将影响犯罪事实的认定,应该进行无罪辩护。
四、办案机关程序违法。
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难以保证其真实与公正性,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极有可能出现差错。《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对没有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违反程序取得的证据应坚决予以否定。
五、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为罪;《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原因造成的危害行为不为罪;《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六、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为,虽然给权利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自诉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诉的,不予追究。综上所述,一般可以为被告人提供无罪辩护的情形主要就是上述的六种,包括不是犯罪主体、不具有主观要件、刑法规定不予追究等等。有一点我们需要注意,无罪辩护于免于刑事处罚的其实是不一样的,后者情况下一般是认定构成了犯罪,但此时符合规定的情形,则免于对罪犯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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