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在职吗?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职工在办理离职时有几个时间点比较关键:提出书面辞职书之日、辞职申请通过审批、没有上班打卡考勤之日、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有的人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之前就不再打卡考勤,有的人自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不再打卡考勤,更有甚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还有考勤,那么解除劳动合同当日是在职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考证。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当天一次性付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随之消灭,但是双方同时都会基于之前的劳动合同而产生一些后合同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以后用人单位的义务,以后有机会再说劳动者的义务。大体说来,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以后,根据具体情况,用人单位可能向劳动者负有如下十一大义务: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由上述论述可知,工资结算之日与解除劳动合同当日职工是否打考勤息息相关。因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时,通常在离职单上会确认劳动者的考勤天数或者工时。如果在解除合同之日打了考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将当日计算在内;如果没有打考勤,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已离职,用人单位没有义务给劳动者计算当日工资。



·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单位支付工资的时间一般都是由单位自行决定的,并且每个月基本都是那个时间进行支付。而要是遇到劳动者离职的话,此时若尚有未结清的工资,那之后会在什么时候结清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了解,下面,我们就来告诉您劳动者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一、离职之后工资什么时候结清 离了职的员...


·解除劳动合同工龄计算是怎样的解除劳动关系后
      解除劳动合同工龄计算是怎样的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工龄不连续,从你签订新劳动合同开始计算。相关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按员工的实际工龄来计算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


·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
      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的工作 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予以立案的,在立案之后移送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可以找律师来担任诉讼代理人,通过律师来为其提供帮助。那么,律师在立案侦查阶段可以为被害人所做的的工作有哪些呢?接下来我们就来简单介绍一下。 一、帮助被害...


·工作日晚上加班和星期六加班怎么算工资
      工作日晚上加班和星期六加班怎么算工资 一、 工作日晚上加班和星期六加班怎么算工资? 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加班工资是本人工资的1.5倍,星期六加班的加班工资是本人工资的2倍。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


·一、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提前时限是多久?
      一、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提前时限是多久? 劳动合同法辞职规定的提前时限是: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怎么对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 最新标准工时加班工资
      怎么对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 最新标准工时加班工资标准工时制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8小时工时制,这是很多劳动者执行的一种工时制度,除此之外还有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实践中,在标准工时制之外安排员工加班是很常见的,那此时该怎么对标准工时加班费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怎...


·在我国工伤认定怎么行政复议?
      在我国工伤认定怎么行政复议? 工伤认定一般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认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即该省劳动保障厅(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当然,申请人不得同时向该省劳动保障厅(局)和该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根...


·劳动仲裁时效是否可以中断
      可以,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劳动仲裁调解法》第27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是什么?
      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是什么?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和修改,我国的法律去人性化服务的人群也极为广泛,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关注更为强烈,很多时候农民工就是一个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去处理,这时候就需要法律的援助,那农民工法律援助办法规定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


·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虽然承揽人进行工作须提供劳务,但定作人所需要的是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一般说来,承揽合同的标的(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不是...


·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凭证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正式入职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用人单位剥削劳动者,同时也是为了在发生劳动纠纷后当事人双方有据可凭。那么该如何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呢?下面就由我们为您介绍其具体的确认办法,以供您了解。...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