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建议有哪些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一项监督制度,在我国有相当多的法律法规都对涉及处罚的条款规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但由于很多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能严格执行规定,而导致很大程度上权利被滥用,因此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地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

截至目前,全国所有的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都建立了相应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梳理权力清单基础上,对于常用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并且根据上位法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

例如,安徽省工商局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对于保证全省工商系统公平公正执法,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广东省工商局2006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案》及其业务软件应用实施方案,运用信息化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实现,2009年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福建省工商局在2004年分档分级基础上,于2012年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2015年开始启动修订程序,初步完成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35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全国各省级(含副省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意见,充分考虑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执法人员法律素养等实际,进一步丰富了总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的具体内容,有效提升了执法水平,履行好岗位职责,在各地政府的行政执法考核中名列前茅,受到各地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

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存在的7个问题

《监督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运用信息化手段,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

目前,基层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程中存在7个方面的问题。

1.各地执法实践中过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求还有差距。

2.自由裁量基准信息没有公开。各地出台了细化、量化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没有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没有通过政府及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布。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说理性不足,特别是对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从重处罚的情节、理由、法律依据没有说明。

4.一些地方在梳理权力清单时,没有及时更新修订后的法律、法规,导致适用法律依据不准确。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基准未能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法规的修订、职权调整、机构改革和监管方式的转变实现同步动态管理,下一步面临着与权力清单对接的问题。

6.部分基层执法人员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基层执法人员认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是行政执法部门给自己念“紧箍咒”,捆住了自己办案的手脚,应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动性不够。

7.裁量基准有时难以把握。有些行政处罚涉及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很难全面罗列每个基准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从而导致有些执法依据与现实相脱节。例如,对某些行政相对人即使依上限处罚也难以达到震慑目的,而对一些弱势群体的罚款,即使取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

三、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1.建议加快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基准的电子化进程,实现与案件管理系统等执法平台的及时衔接,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研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完善。

2.继续加强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业务理论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创新培训模式,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进一步从立法层面上细化具体操作规定,明确界定概括性和模糊性的法律用语。对在什么情况下,具备什么条件,予以何种(种类、幅度)处罚,分门别类,确立具体的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方式确立自由裁量行为的工作准则,对行政处罚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确定具体的操作性规范,掌握具体处罚的统一标准。

4.建议国务院法制办调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和应用情况,以点带面,推动全国执法机关完善和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上一直在不断努力,合理的建议能极大的改善执法的漏洞,避免滥用权力的情况,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认识,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更好的为百姓服务。


·劳动合同含义?
      劳动合同含义?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


·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关于劳动合同法,我国是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一定的支持和方向。那么,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都包括些什么呢?我们都是需要注意些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最新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法释〔200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
      上班下班属不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上班下班期间是属于工伤认定的时间,但一般只能在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时进行会议室,根据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1.从事本单...


·一、工伤鉴定是怎样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一、工伤鉴定是怎样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工伤鉴定一般是员工本人或者是用人单位进行申请执行,鉴定的大致流程是: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专家进行鉴定等步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
      劳动关系什么时候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以上规定,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对该劳动者存在用工行为,则双方之间就建立劳动关系...


·有关于油库施工工程质量备案是什么?
      在当今社会加油站是一个十分常见的建筑物,有加油站就会有油库,那么就会涉及到优酷施工工程的安全性,涉及到安全性质量当然是上层建筑,那么有关于油库施工工程质量在我国法律规定上又有什么规定呢?所以对于油库施工工程质量备案来给您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油站油库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探析 摘要...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现如今,无论申请办理什么样的事情,此时肯定都是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的,在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时候也不例外。但实践中,具体申请的事项不同,需要提供的材料也不一样。那到底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哪些材料 1、劳...


·个人做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个人做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书》(上述部门一般有固定格式的表格,按要求填写即可); 2、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 3、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及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4、如果是亲属提出还需要提交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5、其他相关...


·劳动人事仲裁属于行政裁决吗
      劳动人事仲裁属于行政裁决吗?劳动人事仲裁不属于行政裁决,属于司法裁判,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只能就该劳动仲裁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


·劳动法上加班工资怎么算
      劳动法上加班工资怎么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


·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怎么赔偿
      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也有不续签的情况下,此时可能需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进行赔偿。那么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该如何赔偿呢?我们在下文中告诉你具体答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