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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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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有哪些?

自改革开放以来,人防工程防护已逐渐步入人们的生活当中,为人民的安全提供了高质量的生活保障。福建省人民政府防空部门发布了《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那么,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关于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人防办《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企业,应根据国家人防办规定获得“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 (以下简称“达标企业”),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安装本企业列入国家人防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专用设备产品目录》的产品。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且无违规行为的达标企业均可在全省承接业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准入门槛。

第五条 非达标企业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

(四)负责本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格管理。

(五)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七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委托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承担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行业相关质量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的质量监管、合同备案管理。

(四)监督检查受委托机构承担的防护设备质量服务管理行为。

第八条 县级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负责本行政区所辖人防工程项目的防护设备产品安装质量监管。

第九条 省级人民防空协会接受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委托,履行下列行业质量管理服务行为:

(一)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执行申报企业从业能力考察评估。

(二)负责执行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三)依法维护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协助组织防护设备产品生产与安装的质量检查工作。

(五)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六)组织人防设备生产安装企业诚信评估工作。

(七)推广应用成熟先进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八)健全行业规则,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信誉。

第十条 达标企业是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和安装的主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人防设备图集组织生产安装各类人防工程防护设备。

(三)负责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企业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质量。

(五)坚持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秩序,树立良好信誉。

(六)按照合同约定,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七)组织申报将企业产品列入国家人防设备产品目录。

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 达标企业应当按照“产品目录”范围在本省范围内组织生产、销售和安装,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对于超限尺寸的特殊产品,应由设计单位完成构件设计,经省人防审图中心进行专业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安装。

第十二条 防护设备产品的生产应制定全面、严格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质检操作规程,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质量检验与施工验收标准》(RFJ01-2002)的要求实施产品质量生产和检验,每件产品应有一套完整的《防护设备产品生产安装电子注册单》。

第十三条 达标企业应根据防护设备产品电子注册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电子注册,经过电子注册后的产品方可出厂安装。产品出厂时应当具备合格证,达标企业对具备合格证的产品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四条 钢材、水泥、焊接用材等原材料(含外购件)进厂时,达标企业应将原材料购销合同、质量证明、原始发票等资料妥善保管,每批次购进的钢材、焊接用材等应按规定送国家认定的检测单位抽检。

第十五条 达标企业应当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涉密图纸资料应当入库归档,由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编制项目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安排、施工安装队伍及配备岗位资格人员、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及安全保证措施、特殊尺寸产品的施工技术要求等。

第十七条 达标企业安装施工前,应向项目监理机构填报企业资质、安装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管理,根据人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做好相关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

第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在人防门、活门等产品初次进场安装施工前,持以下材料向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填报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

(三)经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份。

(四)经监理单位批准的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组织设计一份。

以上资料齐全且进场防护设备产品已初始电子注册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查。对于质量符合要求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单》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未按上一条规定办理初次进场报验手续就进行防护设备安装的项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责令达标企业立即停止施工,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达标企业应有专门的施工安装队伍,施工安装队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和工人等组成,每个项目现场至少应配有安装施工员1名。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施工纳入项目《监理实施细则》防护专项的主要内容,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对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实施监理:

(一)审查生产企业的从业达标企业证书。

(二)达标企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三)核查进场防护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四)组织对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审核签认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五)其它质量控制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达标企业应派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或质检员参加,并根据《福建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将防护设备安装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内业融入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内容,按照规定报送相关质量文书。

第四章 信息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防护设备信息价基础数据采集、价格整理、信息分析、信息价报审以及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编制防护设备信息价应当遵从市场定价的原则,以当地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为基础对产品成本分析后综合确定。

第二十五条 防护设备信息价指由经销单位的交货点直接送达施工工地仓库或材料堆放点的全部费用,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利润、税金以及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检验试验费等组成,不包含安装费。

第二十六条 与上期发布防护设备信息价时的人工费和综合钢筋材料费相比,当建设行业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当期人工费或综合钢筋材料费变动超过10%时,省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应及时调整防护设备信息价。

第二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省人防工程定额与质量监督站方可在福建人防门户网站上发布当期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信息价,并作为人防工程参建各方编制概(预)算或设备招投标时参考使用。

第五章 合同备案

第二十八条 达标企业应使用经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简称“制式合同”)。达标企业应在签订合同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向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合同备案登记。

(一)法人委托书或授权书。

(二)防护设备达标企业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原件一份。

(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九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达标企业合同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人防工程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备案登记表》和产品电子注册系统中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 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合同备案时,对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不予备案:

(一)非达标企业或未经批准省外达标企业签订的合同。

(二)达标企业正处于停业整顿处理期或处于该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其作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期限内。

(三)经该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查实,达标企业存在其它违反市场诚信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三十一条 防护设备销售安装合同未经备案的项目,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办理防护设备安装施工初次进场报验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十二条 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年应组织一次以上对达标企业产品生产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为:原材料、生产图纸、质检内业、产品电子注册、生产工艺、安装质量等。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每两年组织一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工作和要求按照《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执行。

连续两次企业信用评定等级为B-级,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请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由地下空间分会将其产品从目录中删除,其“人防防护设备从业能力达标企业”证书自行废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管理规定总共有三十五条,分别阐述对人防工程施工的前期、中期以及后期的要求把控以及对各个参与施工的部门的行为的约束。严谨细致的管理办法体现了国家政府的重视,让居民的生活能够多一点保障,少一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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