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未成年工与童工是不同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未成年工与童工是不同的,未成年工是合法可进行某些劳动工作的主体,而童工是禁止参与劳动工作,订立劳动关系的,两者的区别很简单就是年龄,属于未成年工的是已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后者是未满十六岁,由此区别也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

属于未成年工的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是劳动法的主体,享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而童工是不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法的主体。《劳动法》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我国将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十六周岁以下的孩子身心尚未成熟,尚不能接受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因此我国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如果发现使用童工的企业单位或组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罚款,同时企业有责任安排童工返乡至监护人处。具体可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而16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则允许企业适当招用,此类属于未成年工,未成年工在招用和使用时有条件限制,部分工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具体包括十七种工种。当然,在未成年工劳动工作过程中,企业应尽的保护义务更大,相关法规要求企业及时跟踪成年工身体状况,安排规定体检,进行培训,取得劳动部门登记等各项内容,否则企业同样要面临处罚风险。

禁止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主要是: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包括:森林代木、归楞及流放作业,凡在坠落高速度基准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坠落高度进行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其他对未成年工的发良成长有影响的作业。

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4]498号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所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8.矿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代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中接触放射性及守林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作业;

17.锅炉司炉。

未成年工虽被法律准许能订立合法劳动关系,从事劳动工作,但是并非所有的劳动工作都能从事,记住一切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所以有高风险、劳动力强的、高危险的工作,未成年工就不能从事,如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属于未成年工的是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辞退了需要处罚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童工辞退了需要处罚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使用童工,即使辞退了,也是需要进行罚款的, 使用童工罚款 1、《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


·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要赔偿
      企业招聘员工后,为了使员工快速进入工作岗位,经常会对员工进行培训,有的甚至是专项培训。培训员工对企业来说有着长远利益,但也意味着人力、财力等方面的消耗。如果培训员工后,员工要解除合同,往往会引发培训费用纠纷。那么此时,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是否要赔偿单位?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


·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什么?
      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的话,都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但是不乏有一些用人单位还是会违反法律规定,在没有提前通知劳动者的前提下,单方面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们来告诉您。用人单位无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


·一、辞职没转正可以随时走么?
      一、辞职没转正可以随时走么? 辞职没转正不可以随时走,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


·企业改制工商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企业来说,要想更好的发展
      企业改制工商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对于企业来说,要想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适应时代的需求。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会随着时代的变化,对企业进行修正和改进。很多企业经过改制以后,会以一个全新的面貌面向社会和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是需要重新到有关部门做工商登记的。下面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企业...


·申请工伤鉴定
      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施工可以说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工程的质量管理了,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对工程的施工和后续的使用都是很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带来的后果不容小觑,所以对于工程的质量管控必须要严格,要让工程质量做到最好,那对于我们来说工程质量管理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呢...


·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
      员工没有过错的前提下,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即要按法律规定给付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些公司为尽快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利用员工对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不确定,减少即将要支付的补偿金,会找员工协商约定另一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上并不限制公司与员工协商约...


·煤矿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煤矿工伤赔偿最新标准是怎样进行规定的?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16个月) (二)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一、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管辖法院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现在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作人员,因为当时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
      现在经常会遇到一些工作人员,因为当时进入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时候觉得签订劳动合同是没有必要而且还很麻烦的事情,现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就没钱了,其实我们告诉您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样可以拿到的。 未签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