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商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在我国只要是土地使用就会有相应的年限,那么,商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所以不同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就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另一方面还有合同的签订条款存是双方的协议结果,所以对于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没有较为准确的回答。

土地使用年限是指对合法取得的土地所享有的使用年限。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土地使用权包括对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从中我们可以知道商住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那么自己对于这块土地的占有和使用就有多久。

商住两用房作为住宅的补充,土地使用年限为40-50年,既可以居住,又可以注册公司办公,是适应一线城市发展政策和年轻人生活发展的新型居住形式。

国有土地使用证商住的意思

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用途是的商住,说明该土地是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两用,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楼房用地。

“商住用地”是指兼容商业和住宅的综合用地,在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将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主的住宅与商业等混合用地定义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归入了住宅用地。

国有土地出让的时候,因为规划土地的使用用途不同而划分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主要区别是用途及使用年限不同,开发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多少也有区别。关于“商住用地”的性质、出让年限要看《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有两种可能:按照居住用地70年、商业用地40年分别计算,或者按照综合用地50年统一计算。

商住两用房

商住两用房的水电煤气接入情况因开发商规划而有所差别,一些宜居类的商住项目是民水民电煤气入户,甚至有学区配置,一般这种项目价值相对较高。相比周边70年的普通住宅,小区管理会更严格,绿化环境及配套设施会更完善,相应物业费相对也会高一些。

商住两用房因商用土地年限从30年-50年不等,引发了许多模糊观念,甚至有商住都是小产权的误解。而事实上,在房屋所有权年限方面与住宅并无差别都是永久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和[2]第一百四十九条相关规定,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70年,商业用地40年(有特殊50年限),综合用地50年。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而“非住宅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不能自动续期。所以相对于普通住宅,商住两用房的隐性成本其实很高。若有其他规划,需要拆迁,则商业补偿按照1:3赔偿,为住宅的三倍。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地50年。

以上就是对于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有多久的回答啊,对于商品房的使用者来说,土地使用年限,是当事人对于双方权益的把控,在规定年限内签署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协议内完成自己想完成的商业交易,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一旦到期这些协议就会失去法律效力。




·天水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天水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对于一个城市的发展是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车辆在高速公路比普通的公路行驶的速度更加快,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交通更加方便。天水修建高速公路的话是需要对高速公路经过的地方进行征地的,天水人就应该知道天水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高速征地补偿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 一、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du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是犯罪行为发生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


·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 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它是归国家所有的。公民可以使用土地,但没有所有权。同时,公民使用国家的土地有年限上的规定,它根据被使用土地的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年限。那么,新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将为您详细说明。 一、新的土地使用权...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
      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林地承包经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烟台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烟台果园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流程是什么? 单位土地使用证过户吗 有房产证和集体土地证可以过户,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 当你对征地补偿安置有异议时,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规定是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的一种规则。不同地区的制度规定会因地区差别而有所不同。那么“天津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规定”具体有哪些内容?今天,的我们将为天津的人们来介绍一下! 天津...


·环境的保护对于我们每个地球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有利于造福我们
      环境的保护对于我们每个地球的发展都是有益处的,有利于造福我们的子孙后代。同样的,如果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我们地球人都要遭殃。因此,环境的保护是全球的共同责任。所以,我国对于新环境污染行为也是给予的处罚比较严厉。那么,环境污染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呢?的我们为您答疑解惑。 环境污染处罚...


·农村宅基地确权后,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性质是集体一切制。从法律层面上讲,宅基地仍然属于乡村集体土地资源,宅基地的一切权仍然归村民集体一切。集体将宅基地分配给各家各户后,农民能够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或者隶属设备。但是,村民具有的只是宅基地的运用权,而且宅基地的运用权也是有一定请求的,它具有一定...


·商丘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商丘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征地补偿标准以及拆迁补偿标准定义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


·怎么办理异地的离婚手续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可以知道,夫妻其实是可以在异地办理离婚手续的,但这仅仅是针对诉讼离婚的情况,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则就不行。您知道当事人该怎么办理异地的离婚手续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异地离婚程序(诉讼离离婚): 1、写好离婚起诉书(可请律师代写); 2...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