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是非常完善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现在已经是非常完善的,对于各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都是有相应的法律制度。我们经常遇到离婚方面的案例,离婚的话房产肯定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于补偿款我们国家规定的是在离婚案件当中如果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房产的话是需要支付离婚房子补偿款的。那么离婚房子判给一方不给补偿款怎么办?离婚房子判给一方不给补偿款在执行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一是由有支付能力的一方居住房屋,并向对方支付经济补偿;二是双方协商,无房居住的一方继续生活在原房屋内;三是将共有房产变卖后分割房款;四是采取以现有房屋置换低价位小房产的方式取得差价后支付补偿款。第一种方法需要其中一方有一定支付能力,如双方均无支付能力则难以实施;第二种方法则不符合“离婚分居”的传统习俗,可操作性较差。后两种方法虽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也存在问题。按第三种情况变卖房产后,双方都处于持币买房状态,如果所分得房款不足以购买新房,双方都将成为“无房户”。按第四种情况操作的话,法院并非房产中介机构,手头没有足够的可供置换的廉价房源。夫妻离婚时对房产的归属,涉及到各种情形,对应了各种的方法,其中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屋,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婚后夫妻有用共同财产继续还贷,当夫妻离婚时对房产归属,先协商,协商不成,归产权登记方(如果还有剩余尚未还清的贷款,因为这是首付方婚前所借,所以是其个人债务与另一方无关),至于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只要是用双方共同财产支出的,则拿房的一方应该将其中的一半支付给另一方,如果房产有增值,则双方共同支付的款项的一半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也应当支付给另一方,有人会说那如果房产没有增值反而收益是贬值的,是不是另一方也承担共同还贷相对应部分的一半的损失,目前一般倾向认为另一方无需承担,理由很多,比如房产总体是增值的,贬值一般都是暂时,个人认为即使长期贬值,那也不应该让另一方承担损失,因为房产是产权人婚前购买,离婚时房产归产权人所有,如果这房产在离婚时是贬值,将来增值了,产权人也不会把增值分一部分给另一方,自然也就无权要求另一方在离婚时对贬值损失承担一部分,所以除非双方通过协商,把房产更名为非首付方所有,首付方拿一定的补偿款,这个时候拿房的另一方才应该承担贬值的损失,付首付但不拿房的一方也不用承担贬值的损失。司法解释中指出补偿款按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来计算,但具体怎么来算,解释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导致在实务中在计算房屋补偿款时,存在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为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制定了一个计算公式,即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格 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注:其中全部应付利息是指离婚时己经产生的全部利息,如果离婚时还未还清全部贷款,今后将发生的利息不计入其中)。对于离婚房子判给一方不给补偿款怎么办的问题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的是有相应的解决办法的,对于这种问题我们是可以去当地的相关部门寻求帮助的,同时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如果对方不给我们补偿款的话法院有的时候是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的。



·离婚财产分割不同意能离婚吗,关于财产分割有哪些法律规定?
      当夫妻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是可以进行协议离婚或者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说到离婚很多人会想到对于婚姻期间财产的分割如何进行,以及孩子的抚养权的问题。那么离婚财产分割不同意能离婚吗,关于财产分割有哪些法律规定?下面给您简单介绍一下。 一、离婚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事由仅是夫妻双方...


·双方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可以吗?
      双方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可以吗?如今离婚现象很普遍,离婚后夫妻双方肯定要面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每个父母都希望子女可以留在自己的身边,处理不好就容易引发纠纷,还会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有的父母就希望能共同拥有孩子的抚养权,这样就可以监护照看孩子。那么,双方离婚后孩子共同抚养可以吗?...


·一、无锡孩子的抚养费是多少?
      一、无锡孩子的抚养费是多少? 按婚姻法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人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人的50%。无固定...


·什么情况下子女由男方抚养
      什么情况下子女由男方抚养当父母分开后,未成年子女有的实跟随女方,有的则由男方抚养。通常情况下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产生了争议的话,就有法院判决。那么此时什么情况下法院判决子女由男方抚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什么情况下子女由男方抚养 男方要提供以下证据,法院才会判有...


·吸毒起诉离婚财产分割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种就是因为一方吸毒,导致另一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由于这类情形比较少见,您对于吸毒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了解的也不多。但是不管怎么样,离婚坚持的原则是公平公正,起诉离婚更是一样,下面我们就具体说说吸毒引起的离婚该怎么处理。 ...


·起诉离婚怎么才算立案呢?
      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夫妻间因为性格不合、家庭矛盾、不孝敬父母等各种矛盾的逐渐累积或叠加而导致婚姻关系的破裂,如果双方无法友好协商达成离婚的话,其中一方可以进行起诉离婚。当一方起诉离婚时,只有得到立案受理方为有效。那么,起诉离婚怎么才算立案呢? 一、起诉离婚怎么才算立案之立案需要...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答辩状的写法是什么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答辩状的写法是什么?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一)首部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是多久一次?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是多久一次?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
      一、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如何进行?事实婚姻有财产分割的进行是按照共同财产作为来进行分割。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


·婚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怎么办
      婚内与他人同居或重婚怎么办在我们国家重婚是违反了道德,而且还为患了婚姻的法则,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我们大家都知道,现在已经提倡人人平等的理念了,在我们国家基本上都是一夫一妻制,如果有一方在结了婚以后,在外面和人家同居,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甚至离婚的话,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得到离婚损...


·结婚证丢了能告老公重婚吗
      结婚证丢了能告老公重婚吗?结婚证丢了也可以搞丈夫重婚,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