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企业行政处罚怎么消除?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各项政策的支持,有越来越多的公民会开创自己的企业,那么企业在创建和经营过程中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也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企业行政处罚怎么消除?按照规定,在行政处罚的第五年会自动消除并不再公示。


一、企业信用系统中的行政处罚如何消除?


按照相关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均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门户网站对社会公示,其中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时长为5年,且是自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如果执法人员没有公示相关信息或者擅自删除了应该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则属失职行为。


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5年的,记录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但不再公示。


(解读:注意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五年,而不是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满五年。比如,某工商局于2014年10月1日对某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是于2015年10月1日才在公示系统对外公示,那么这条信息就需要在2015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1日五年间对外公示,而不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计算公示时间。)


二、处罚原则


(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


(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


(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


(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


(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


(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有关信息,在上文中也回答了企业行政处罚怎么消除,在近几年中,社会中的企业也是越来越多,国家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也变的愈发重要,如果企业擅自违规经营,不仅会给公司带来影响,还会对社会的秩序带来不好的影响,希望以上信息对您会有所帮助。




·股东名册要记载什么事项
      股东名册要记载什么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在制作股东名册时,要求记载事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有虚假记载。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近年来股票市场乱象丛生,侵害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广大股民的案件层出不穷。《刑法修正案六》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在第九条加入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弥补刑法条文不足。那么,刑法修正案六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概念、构成要件、量刑及认定具体是什么呢?下面为您解答。 一、背信损害上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处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处罚?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有哪些处罚? 《刑法》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


·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在当代这个社会,您都知道的是,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它是一种无偿的强制性的,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公司或者是企业逃税漏税的情况。那么,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公司逃税漏税谁将承担法律责任这个问题...


·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是什么?
      企业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是什么?《刑法修正案(七)》对偷税罪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股东对出资额退回的申请书有审核权吗?
      股东对出资额退回的申请书有审核权吗?股东对出资额退回的申请书是有审核权的,由于公司股东退出公司,不可以直接退回出资款,应当转让股份或者有公司股东会决议由公司收购其股份,然后再走减资程序。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分配还未分配的利润盈余。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


·公司注册费用和资料
      年公司注册费用和资料 2016年想办理新公司的注册,公司注册费用和资料你知道该如何准备吗?新公司注册除了花费相应的费用,还需要知道注册的流程,才能确保注册的成功。下面是我们整理的公司注册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公司注册费用 最新注册公司费用(仅参...


·上市公司股东会需要过半才能实现
      一,上市公司股东会需要过半才能实现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上市公司重...


·公司解除出租合同需要股东决议吗?
      公司解除出租合同需要股东决议吗? 一、公司解除出租合同需要股东决议吗? 公司解除出租合同需要股东决议,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大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它机...


·沈阳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沈阳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一、沈阳公司注册成立的程序是什么? 1、公司名称核准 注册公司的第一步是向沈阳市工商局申请公司名称查名,需要股东的身份证明并签署《沈阳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公司查名通过后,工商局颁发《沈阳市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其有效期为半年。 2、签署工商...


·企业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企业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1、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 2、无法胜任工作,经过企业培训或换岗后仍然无法胜任工作。 3、企业工作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执行的时候,也未能改变劳动合同签订协议离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