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相信一些土地被征用的青岛市朋友对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非常关心,因为征地补偿标准涉及到他们的切身利益。下面法律我们将最新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罗列出来,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青岛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四、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综上所述,青岛市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三部分构成,而计算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时的相关数据要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依据,


·军人起诉离婚可以上地方法院么军人离婚案件
      军人起诉离婚可以上地方法院么军人离婚案件,由于军人身份的特殊性,其诉讼管辖与普通离婚诉讼管辖有所不同,不能简单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简称《规定》),目前军人离婚案件法院管辖大致...


·土地使用权50年商品房到期该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50年商品房到期该怎么办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分离到期后可续约。我国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就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而土...


·永川区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
      我们都知道国家为了发展,也让农民过上好的日子,国家也开始纷纷向农民征地,同时也会给予农民购买社保和土地补偿款,也会让农民的晚年能够过的安稳,那现在的补偿款是怎么样的呢,那就来了解一下永川区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一、永川区征地补偿是怎么样的根据《重庆市永川区征...


·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家庭矛盾
      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家庭矛盾近年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也越来越多,由此引发出来的征地 拆迁家庭矛盾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一、如何解决征地拆迁家庭矛盾?1、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


·土地拆迁款属于遗产吗?
      一、土地拆迁款属于遗产吗? 土地拆迁款不属于遗产,具体原因如下: 1、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上看,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当然也就不属于遗产范围。 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而...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应怎么办?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城市,宅基地都是有使用权限的,一般的宅基地权限是70年,那么如果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应怎么办?如果到期了的话,那么是可以到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续期的,那下面就来听听我们的看法。 如果到期的,是可以办理续期的,当事人需要到政府部门续期。 宅基地的取...


·福建2023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征收土地确实在最近一段时间比较常见,根据我们国家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个地方的征收土地的补偿具体标准也是有一定的差异的,那么福建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福建省它是根据不同区域类型来进行划分的,比如说一类区域38750元每亩。一、福建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怎...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几种
      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几种 一、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有几种 房地产的转让必须是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而房地产的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土地使用证划拨过户可以吗?
      土地使用证划拨过户可以吗?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另外就是在转让之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


·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吗?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吗? 土地使用权可以置换,土地置换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利用级差地价置换土地改造老城区,加快城市发展的一种方法。包括异区地块的置换和同区内地块的置换两种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1、因为土地位置的不同,所以其使用价格也不同,即地租不同...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