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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难兑现购房者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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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律师的意见是:



一、开发商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或误导消费者之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从您来信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开发商在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及售楼人员在售楼时均承诺,您所购买的房屋具有两个下水管道,其中之一由您独自使用,而在房屋交付时却与上述承诺不符。在开发商未就此与您提前沟通的情况下出现这种问题,我们可以判断,开发商的广告宣传具有一定的虚假成分,根据《广告法》第38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开发商对购房者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在您就上述问题与开发商进行交涉过程中,开发商承认其广告宣传与售楼时所作的承诺(但自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至今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与房屋交付时的实际情况不符,为此,开发商同意为您办理退房,但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从这一点上来看,开发商已意识到其过错所在。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想通过法律途径使自己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却存在一定的难度:



  1.由于您从未取得开发商的书面承诺,因此,当上述问题以法律途径解决时,除非开发商继续承认其所作的承诺,否则,您只凭一纸广告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在证据方面会显得有些不足。



  2.《广告法》规定,虚假广告导致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广告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只有在您能够证明开发商的承诺是导致您购买该房屋的原因时,您的权利主张才能得到有力的保护。



  3.从法律的公平角度来讲,如果您同意开发商所提出的退房解决方案,开发商应在退还您购房款的同时,给予您相应的利息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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