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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证如何加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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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依法获得之后,可以办理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为了证明该权利人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土地使用证上应该表明权利人的姓名,如果要改名字或者是增加名字的,应该携带身份材料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


一、土地使用证如何加名字


土地使用证加名字,携带双方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料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具体的材料如下:


1、名称变更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原《土地使用证》以及名称、地址依法变更的证明材料。


2、自然人变更名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企业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证明材料,涉及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材料,涉及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上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4、社团法人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5、地址变更的,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土地使用权年限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年限


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自取得该地的土地使用权之时算起。房改房的产权土地使用年限起算时间以该地块地上房屋参加房改之后第一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房屋为准。经济适用房的使用年限为5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一)土地使用年限最高70年


据市国土部门有关人士介绍,土地使用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证之日开始计算,即国家首次出让该地块的时间。根据1990年5月19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性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二)土地使用年限期满可自动续期


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2007年3月,《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相比于“草案”,“征求意见稿”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替换了“无偿自动续期”。但是,当购房者的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需要怎样进行权利延期,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费用,缴纳多少出让费用,都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而有关业内人士认为,适当续费是最有可能的。


一些涉及到土地方面的内容的程序办理,一般情况下都是到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如果涉及到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则是在房产部门办理,不同的类型,到相对应的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是一个很重要的证书,可以质押抵押,一定要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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