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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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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很多人来说,都有过租房的经历,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也比较熟悉。按照规定,租赁房屋当事人应该在签订租房合同后去进行合同备案登记,这个可能大部分人都没有去做。那么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下面我们简要回答下关于这方面的相关问题。

一、如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

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的15日内,租赁当事人持租赁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登记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的材料有哪些?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书(一份)原件;

(二)格式申请报告(一份)原件;

(三)—授权委托书(附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

(四)出租双方的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

(五)《房屋所有权证》(有共有人的还需提交《房屋共有权证》)(一份)复印件;

(六)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一份)复印件;

(七)房地产档案室权属状况证明(一份)复印件;

(八)自建房应有土地和规划部门规划证明(一份)复印件;

(九)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一份)复印件;

(十)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文件。

三、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能生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具有下列对抗第三人效力:

(一)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该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二)租赁期届满出租人需将该房屋再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三)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四)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该抵押物被依法处分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由此看来,房屋租赁双方并不是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就没事了。双方应该自订立合同15天内去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相关材料也比较多,双方都需要准备齐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可以有效防止出现“一房多租”的现象,对于双方维护各自合法权益又多了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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