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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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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

一、绑架罪的取证形式有哪些

1.物证

(1)实物:主要包括各类刀具、各类枪支、各类爆炸物、各类棍棒、麻袋、麻醉药物、酒(精)、车辆、船只、衣帽、鞋、勒索所得的款物(包括各种外币、人民币及各种实物)等;

(2)照片。

2.书证

主要包括有关的信件、电报、遗书、欠条、收条、保证书、协议书等。

3.证人证言

主要包括鉴定人证言、目击人证言、伺案犯罪嫌疑人证言、街坊邻居证言、犯罪嫌疑人及事主家属证言、同学同事证言、亲友证言、交通工具司乘人员证言、被盗婴幼儿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证言、基层自治组织工作人员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证言等。

4.被害人陈述

主要表现形式为询问被绑架人及事主的询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主要表现形式为讯问笔录及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6.鉴定结论

(1)法医鉴定,主要包括死亡鉴定、重伤鉴定、轻伤鉴定、血型鉴定(包括对血衣和血迹的鉴定)等;

(2)痕迹鉴定,主要包括对指纹、足迹、刀痕、枪弹痕迹等的鉴定;

(3)文书鉴定;

(4)物品鉴定,主要包括对毛发、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的鉴定;

(5)精神病鉴定,主要指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病鉴定;

(6)其他有关鉴定。

二、绑架罪外在特点有哪些

第一,犯罪嫌疑人较熟悉被害人与事主的情况,一般系熟人犯罪。具体说来,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或事主多数有过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对被害人或事主的家庭情况,尤其是社会地位和经济状况、住所、出入路线、生活规律和体貌特征、联络方法都比较熟悉,或者有相当的了解,有的是由了解被害人与事主情况的人向犯罪分子提供情况,勾结犯罪。

第二,绑架犯罪多数系预谋犯罪,有一个犯罪的策划和准备过程。在绑架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避免暴露行迹,一般都要对犯罪对象、犯罪的时间、地点,藏匿人质的地点、犯罪得逞后的脱逃方法等作过精心的考虑和策划,有的甚至经过实地考察,为犯罪积极创造条件,属预谋犯罪。

第三,绑架犯罪多系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由于绑架犯罪的复杂性,单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无法单独完成。因此,绑架犯罪多表现为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或有组织犯罪等犯罪形式,在犯罪过程中各人有明确的分工,在犯罪中有主有次,即有指挥者、策划者、领导者,亦有实施者、随从者。

第四,绑架犯罪多系持续犯罪,即犯罪嫌疑人从开始采取措施绑架他人到完全控制被害人并向事主发出信息,提出交换条件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一般是从几小时到几天不等。

第五,绑架犯罪一般都有两个以上的现场,即实施绑架的犯罪现场、藏匿人质的犯罪现场和交易现场等多个犯罪现场。

因为绑架罪属于重罪,所以在定罪量刑的时候就会格外的小心谨慎,争取不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而要是在绑架的过程中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或者造成了被绑架人死亡的话,那么这些情况下是直接对罪犯判处死刑的,同时还会没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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