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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责任险是强制险吗,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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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责任保险强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保险内容是什么?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被保险人的执业证明、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被保险人与责任人的雇佣关系证明、事故鉴定书、损失清单、裁决书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第二十一条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


第二十二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有关本保险的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有关本保险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生效后,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保险费按日平均计收。


第二十六条本保险有关名词:


医务人员: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考核、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也包括从事医疗管理和后勤服务的人员。


医疗事故: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及严重毁容等事件。


医疗差错: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机体损害,但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事件。


在我国相关的医疗人员,在进行工作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医疗责任险,对自身医疗工作的安全性和责任性做基本的保障。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医疗责任险是我国医疗强制险,保护相关医疗事件当事人双方的合法利益,不受医疗事故的伤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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