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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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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租赁合同履行完毕承租人出具的欠款条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中也表述了这种观点。


函复: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


二、关于分期支付租金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


《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的请示》: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三、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根据是《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即,对于未约定租金给付期限的诉讼生效的起算点只能从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且履行宽限期届满之第二日开始。


我国法律中对于租赁合同违约金起诉期限的时间一般是一年的,而且这种时效的限定是按照违约期限来决定的。在租赁合同中都这该条款,那么在诉讼的时候,这是不用担心会败诉的。法律对于租金的支付也有着分期的规定,那么时限也是会按照上文提到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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