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河南省2018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河南省2018工伤鉴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级别分为10级,其中第一级最重,第十级最轻。


一级一般是面部毁容或者四肢功能完全丧失,二级三级一般是四肢功能基本丧失,生活需要依靠医疗器械,四级五级一般是皮肤严重损害或者关节活动受限,六级七级主要是针对头部损害或者是指关节问题,八级九级十级主要是身体小面积的较重损害,不会严重影响生活。


申请工伤鉴定之前应先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完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具体赔偿项目可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申请方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鉴定机构


工伤待遇的享受,有赖于合理科学的工伤鉴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整个工伤鉴定程序就正式宣告开始启动。不过哪些组织拥有进行鉴定的资格呢?这个我们则需要十分明确才行。劳动鉴定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有的中小型企业称为“劳动鉴定小组”。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一般由劳动、卫生、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的主管领导组成。少数地方还吸收物价、民政等部门的同志和大医院院长参加。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大都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或由市、县的政府负责人担任。


省、市、县三个层次的劳动鉴定委员的职责范围各有不同:


1、县(县级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于县所属单位的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按有关规定对需要进行劳动鉴定的本县所属单位的职工进行劳动鉴定。


2、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劳动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


(2)收集、整理、保存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有关资料,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和工伤档案;


(3)准备上报所需材料,做好劳动鉴定案件的上报工作;


(4)协助企业做好伤、病、残职工的管理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地区劳动鉴定工作的规章制度;


(3)对全省各级劳动鉴定组织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处理全省各地、市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4、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劳动鉴定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2)制定本级劳动鉴定的工作制度;


(3)对下级劳动鉴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4)实行地(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对于因工因病致残退休的职工,进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和审批;


(5)处理各县(县级市)或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呈报的劳动鉴定的疑难、争议案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工伤鉴定标准是有规定的,只有评起了残才能得到赔偿,因此,在出了工伤事故之后是一定要先进行工伤认定,然后再进行工伤鉴定,这样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劳动者才能得到自己应有赔偿,所以,出了事情之后多咨询才对自己有好处。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什么
      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什么 有下列情况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 1.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


·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49条的内容有哪些?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的区别 1、“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行使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既为“补偿”,就不具...


·临时工合同最长签多久?
      临时工合同最长签多久?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这三种工作岗位并没有明晰的定义。有些企业就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种岗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认定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临...


·总部签人事合同分公司发工资可以吗
      总部签人事合同分公司发工资的前提是分公司有一定的财产管理权,可以用管理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不能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财产管理权,原则上应该由总公司承担责任,发放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接劳动纠纷。《公司法》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


·是不是有很多人不懂计提工资福利费的分录怎么做?
      是不是有很多人不懂计提工资福利费的分录怎么做?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个问题。如何计提工资福利费是很简单的,而涉及到分录的时候,就要先查阅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分录做得正确。计提工资福利费的分录怎么做职工福利费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我国企业职工除了按照自己的劳...


·患职业病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一、患职业病的情况不属于工伤吗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
      “五险一金”是每一位在职员工比较关注的问题,考虑的条件之一,也是用人单位给自己的保障性待遇,不同的地区,相关的规定有所区别。南京五险一金查询的内容有很多,包括南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查询、南京医保个人账户查询、个人历年缴费情况查询等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具体的南京五险一金查询途径。 ...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开除醉驾员工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开除醉驾员工 (一)职工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职工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哪些 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主要内容 本规范共分15章,包括总则、术语、符号、基本规定、原材料及成品进场、焊接工程、紧固件连接工程、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钢构件组装工程、钢构件预拼装工程、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


·劳动合同未续签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未续签合同有效吗?劳动合同未续签合同是无效的。未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在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怎么写?
      劳动关系是一种在生活中十分常见的社会关系,它是雇佣者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有的人为了自己能有更好的发展,有着更高的追求,就和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而解除劳动关系脱离原公司需要签署证明,那么,在原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怎么写呢?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 一、劳动关系 1、定义...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