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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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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海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是什么?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按照从业人员本人因工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其中,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从业人员工亡前一月的缴费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0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相关政策规定

1、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其中,在按月领取养老金以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补助金低于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 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人员死亡前一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照因工死亡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4、因机动车事故或者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死亡,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5、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上述(一)——2规定的标准,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从业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上述(一)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上海市对职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是与死亡发生的原因挂钩的,其中因病死亡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而因机动车辆车祸或者因工造成死亡并鉴定为工伤的情况,用人单位的补助程度是很大的。除丧葬补助外还有些抚慰亲属的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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