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 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


第十二条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综合上面所说的,违反了劳动合同是必须要进行赔偿的,而且还要按照劳动者的工资和工作年限来给予赔偿的,这也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因此,作为用人单位一定要遵守劳动法,避免以后会引起劳动纠纷,也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一般的工伤的抚养费怎么计算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工作当中受到的伤害,有的轻微有的严重,有孩子的家庭,如果有中坚力量的父母受工伤以后,必然会给家里带来重创,对于还的抚养都成了问题,因此在赔偿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抚养费的问题,但是工伤的抚养费怎么计算,好多人并不了解。下面我们就此问题做详细介绍。 一、一般的工伤的抚...


·在咱们国家经济高速发达的今天,处处可见建筑施工现场,甚至是咱
      在咱们国家经济高速发达的今天,处处可见建筑施工现场,甚至是咱们自己本人都有可能进行工程承包建设,这个时候就需要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合同也是为了更好的约束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但是虽然我们会在合同中制定违约责任,但是仍然会避免不了另一方违约,从而产生纠纷。那么你知道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


·劳动合同夜班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劳动合同夜班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劳动法》只对工作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至于实行什么工作制(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无论实行哪种工作制,都不能背离法律规定的8小时/日,40小时/周,167.4小时/月工作时间,任何超出时间都属于加班...


·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工程款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一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般的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履行地应为施工行为地。因此,对于拖欠工程款纠纷,原告...


·因工作导致肺气肿算不算工伤
      因工作导致肺气肿算不算工伤 一、因工作导致肺气肿算不算工伤? 因工作导致肺气肿的算是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关于工伤分类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么样的?
      病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是怎么样的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哪些,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什么?我们生而为自然人,在逐渐成长的过程中,我们的身份变得多样化。在满足相关条件后,在不同的环境中担任者不同的角色,承担着不同的义务。在工程质量方面,只有少部分人能成为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其必须掌握较强的专业知识,也承担者保障工程质量的责任。...


·一、职工伤残退休待遇是怎样的?
      一、职工伤残退休待遇是怎样的? 职工伤残退休待遇是:如果社保缴纳满十五年的,可以退休以后按月领取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


·一、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一、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办结工作交接是支付。用人单...


·以什么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法》中规定,订立合同的可以采取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但,对于劳动合同这样的特殊合同而言,是否有比较特殊的规定呢?究竟实践中以什么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才是合法的?我们一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以什么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年假旅游算不算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年假旅游算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年假旅游不算工伤,因为工商保险条例当中所规定的范围是工作时间或者是工作场合当中,因为工作原因所导致伤害。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