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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区分打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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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区分打麻将是否构成犯罪,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从客观看是否具有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前者虽然多次参与打麻将,但输赢不大,或者提供场所、赌具,但行为人未从中渔利的,或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如茶水、空调费)的,不能认定为赌博罪;而后者则是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主要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且人数较多,赌资数额较大,组织者从中抽头渔利,应认定为赌博罪。


2、从赌博的行为方式上看


一般的打麻将以休闲娱乐为目的,一般都是公开进行,人数上具有不特定性,多在亲朋好友之间进行;而赌博罪在行为方式上,一般具有隐秘性,通常在小范围内进行,其赌博行为一般只有组织者、参赌者和服务人员知晓,其赌博场所,通常是临时租赁或借用他人房屋,或在自己家中,或宾馆开房进行。


3、在主观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一般的打麻将主要为了娱乐休闲、消遣,其输赢财物数量较小;而赌博则是以营利为目的,或以赌博为生活或主要经济来源。


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别赌博中的违法行为、赌博罪与娱乐活动的关键


认定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根据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和获利的方式来判断。赌博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要求行为人实施赌博行为的方式主要是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赌场,其行为目的是为了获取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打麻将是人民群众的一种娱乐行为,但是相关的打麻将者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赌博数目较大的我国的相关办案单位,对这类赌博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相关的参赌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维护我国的社会安定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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