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征地补偿诈骗案件的情况具体分为几种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征地补偿诈骗案件的情况具体分为几种(一)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认定的起点: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行为是否明知?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属于共同犯罪范畴,内外勾结的行为认定也就必须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断对内外勾结认定至关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无往往取决于行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进行了意思联络,具体到征地补偿中,即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事实是否明知。如明知,则进人共同犯罪的判断领域;不明知,则不存在共犯问题。(二)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对他人诈骗征地补偿款行为具备了明知的条件下,就进入了共同犯罪的认定领域。结合其客观行为,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的形态有如下三种:(1)事中明知 不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开始对他人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但随着征地工作开展而知晓,在补偿款被骗取之前而不作为,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2)事前明知 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在其履行职务之前,就知晓他人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而予以帮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3)事前积极共谋 积极作为形态。国家征地工作人员事前积极与他人共谋骗取征地补偿款,其职务便利是达致骗取结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给予的感谢费。内外勾结的三种实践形态都属于共同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犯罪,虽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这种程度上的差别却妨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的认定,造成了此类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进行一定的法律了解,因为自己涉及诈骗,有关部门一旦确定自己的后果就会比较严重,所以自己要合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如果自己没有存在此类问题,那么自己该得到的赔偿依旧会得到,如果属实,自己将面临牢狱之灾。



·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城市因为城市发展的需要展开了征地活动,我们知道,征地就意味着房屋、土地的征收,相应的人们可以获得一定的补偿。那么,廊坊市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呢?下面我们给您准备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廊坊市征地补偿...


·温岭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什么样的?
      温岭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是什么样的? 一、温岭土地使用证过户流程 如果是国有出让性质土地,那么办理该土地证过户,在办理完毕住房过户手续后,由买卖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老土地证,新房产证,契税证明,一起到土地局办理注销老土地证,办理新土地证。只要几百元手续费...


·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 在当今这个社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归私人所有,这是您都知道的一个事实,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拥有土地使用权的还需要办理个人土地使用证,这是属于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很多人却不了解个人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权益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


·外地民事诉讼状不理会怎么办
      外地民事诉讼状不理会怎么办? 一、外地民事诉讼状不理会怎么办? 如果法院法院不立案的,可以要求法院向出具不予受理裁定书,对不予受理裁定书不服了,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0日内,直接去上级人民法院上诉。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以
      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可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些是以划拨地方式取得的。经过我国政府批准,在取得土地的使用权以后,划拨地土地并没有使用权限的限制,这对于很多人来说,是很重要的。有时,会把划拨来的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进行使用。在下文中,我们就详细为您介绍划拨土地使用权入股是否...


·醉驾要在当地司法局开什么证明?
      醉驾要在当地司法局开什么证明?司法局要出具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看是否可以适用缓刑,法院下达判决缓刑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需要到司法局报到。一般处理程序是:抽血后通知拿验血报告,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下达起诉书,等待法院开庭宣判,法院下达传票,司法局受权当地...


·机关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机关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年?机关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


·江西省农田保护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征收土地要进行统一规划,需要给被征地的人员一定的补偿,包括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等,具体还要根据土地的类型以及接下来的用途确定补偿的费用,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江西省农田保护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吧。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办法关于征收土地补偿费用部分内容...


·一、作为非农业户口如何继承宅基地及房屋?
      一、作为非农业户口如何继承宅基地及房屋? 宅基地是不能继承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因此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可以继承的是宅基地上的房屋。继承自建房的方式包括: 1、遗嘱继承,...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中国是多少年?
      房屋土地使用年限中国是多少年?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70年后应当进行续期。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工业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


·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一、农村征地程序到底有多少瑕疵? (1)期限瑕疵 所谓期限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违反法定的期限。从法治的高度讲,有行为就有相应的期限,而且这种期限是具体的、法定的,违反了法定期限,同样会导致程序违法。 如《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