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01560386 18921344401
律师团队
>>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 苏州律师苏州律师
业务范围
>> 
提供苏州市区、昆山、常熟、张家港、太仓、吴江及周边地区专业法律服务,免费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投资、经济合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辩护等。
律师在线
>> 

擅长领域
>> 
 您的位置:首页 > 正文
 

劳动合同遗失怎么补办?


苏州律师网 www.szLsw.net


  劳动合同遗失怎么补办?

一、一般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如果你保存的一份丢失,可以到用人单位复印他们保存的一份,然后加盖印章,标注复印来源即可。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合同订立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强迫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普通员工签订注意事项

一、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有三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根据双方的需求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同时,如果有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并且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该情形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

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否则发生工伤事故则要承担相关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签订注意事项

一、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二、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解决这个问题。

三、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四、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为了更好的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添加竞业限制条款。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如果丢失的话是可以进行补办的,但是要怎么补办是可以具体的问一下公司是怎么办的,一般劳动合同是一式几份的,所以,在补办劳动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公司协商好,只要没有什么大问题,一般公司就可以进行处理。



·超过12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超过12年解除劳动合同怎么赔偿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12年应该每满一年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员工可以得到十二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是用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各自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应当享有的权利的一种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应该遵守相应的订立原则,劳动合同已经签订劳动双方就...


·劳动合同法签订有什么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比如试用期的约定、劳动合同年限的有关约定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等等,为的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下面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劳动合同法签订的有关规定,希望可以对您了解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劳动合同的签订的有关问题有...


·招童工罚款多少?
      原则上我国是禁止单位招录童工的,但针对一些特殊的单位则例外,如果有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招录童工的话,一旦被发现就要受到处罚,而这个处罚一般就是罚款。那么招童工罚款多少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招童工罚款多少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1)使...


·有工伤认定可以报销吗?
      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自身的安全问题,用人单位还是个人也一直在预防事故的发生,但是危险还是存在在工作过程中,特别是从事危险工作的劳动者特别容易受伤,而在工作中受伤是属于工伤,认定之后可以得到一定赔付,那有工伤认定可以报销吗?下面就详细介绍。 有工伤认定可以报销吗 工伤认定后报销:...


·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
      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建设单位还是施工单位都应严格控制好工程质量,而一项工程包括了各分期工程,这些分期工程有各自的施工标准以及质量保修期限,幕墙工程在建筑工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下面我们就以幕墙工程为例,来了解一下幕墙工程质量保修期是多久?一、幕墙工程...


·公司提前解散,是否要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提前解散,是否要先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一家网络文化娱乐公司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且无法持续吸引投资,公司股东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在解散注销之前,应先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有股东提出,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解除,就会阻碍公司执行解散程序,因此不同意和员...


·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银行业业务的发展,像借贷已经不限于抵押贷款,也可以以工资贷款,以自己未来工资的保障和良好的信用为依据,向银行贷款,但工资贷款也是有条件的,也有数额限定。但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规定,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工资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银行贷款 是指银行根据国家政策以一...


·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加班费吗?
      停工留薪期工资扣除加班费吗?不得扣除加班费,存在加班事实就需要支付加班费,但停工留薪内被用人单位强制工作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上班工资应按加班费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


·很多刚工作不久、想要买房子结婚的人,手里的积蓄往往不够,向父
      很多刚工作不久、想要买房子结婚的人,手里的积蓄往往不够,向父母伸手又不好意思。这样的情况一般会寻求分期付款,也就是还房贷的方式,经常有人问,买房子提前还贷划算吗?让我们来开动大脑,好好的理一下,看到底怎么样比较划算。 一、房贷的种类 1、个人住房贷款 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


·在我国缓刑期间能否工作?
      一、在我国缓刑期间能否工作缓刑期间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追讨工资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追讨工资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诉讼时效是可以进行中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


首 页 | 律师简介 | 服务领域 | 法律顾问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1999-2022 苏州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501560386 18921344401
18921344401
点击这里给苏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